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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红律师:我有股东知情权要“出租”——我要当原告

《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出资有瑕疵的股东是公司股东吗?享有知情权吗?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的是资本补足责任、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在未出资部分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的瑕疵并不导致该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作为公司股东当然享有股东知情权!

实际出资人可不可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呀?《公司法》并未规定“隐名股东”概念。实际出资人不是股东,其若主张股东权利应先显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待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成为公司股东后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呀!

已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原股东享有知情权吧?已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赋予其具有限制性的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此时,该股东必须提交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并且达到损害事实清楚的程度,尽情使股东知情权吧!

上述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害稳稳地作为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参考资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指引》的通知(郑中法〔2019〕253号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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