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俗地讲,就是行政机关在履职时所出具或者取得的文书及材料,比如行政机关发布的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等。而与该文书材料具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因为维权意识不足等原因未将此类信息妥善保管,所以为了保障当事人可以获取信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对申请的主体作出了如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重点1: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重点2:常见的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包括房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具体地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震局、气象局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具体地讲,很多事业单位,比如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重点:公立医院、公立大学等事业单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开。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一步,也是当事人获取相关证据的大前提,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常见的信息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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