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赵加亮律师、武艳律师代理一特别程序案件,现已完成代理事项,法院就本案作出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的终审判决。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八十年代初因分配工作不顺利,后逐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自1982年至2018年,先后八次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因被申请人多次反复发病,其社会功能严重受损、自知力不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影响其民事行为正常行使。为保障其民事权利正常实现,其爱人李某来所咨询,值班律师向其说明此类案件办理流程: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监护人。在向法院申请时要有一名亲属作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是法院受理后向法院递交《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申请书》,申请进行法医学精神病鉴定,提交相关诊断证明材料;三是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指定后,法定监护人可代理被申请人从事相关民事行为。
案件结果
判决:一是被申请人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指定朱某的子女为其监护人。
此类案件的特点:一是没有原被告,只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二是不需要交诉讼费,鉴定费需自行承担;三是由基层法院处理;四是30日内审结;五是一审终审,没有上诉。
心得体会
我国已进入老年型国家,老年人因患病或长期慢性疾病会造成身体、精神状态已不能亲自处理相关民事行为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一个成年人如能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并控制自己行为,那他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不能辩论自己行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其精神状态或智力水平不能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在法律上不能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就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通过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鉴定人,就是一个保障老年人权益很有必要的一个法律程序,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签订合同、处分自己的财产;防止亲属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巨额存款、高额退休金、拆迁补偿款或事故赔偿金而引发的各项争执,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来代替他们行使权利、保障他们的利益,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理想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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