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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涉外合规资讯速递|2021年7月7日

随着世界贸易格局不断演化,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加快了出口管制、制裁、反腐相关方面的立法、执法等行动步伐。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期内容: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 【含解读】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章“贸易自由便利”

二、近期动态

  • 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

 

美国
一、法律法规

  • 美国财政部撤销《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制裁条例》

二、近期动态

  • 美国国防部撤销依据《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发布的中国涉军企业清单
  • 美国商务部将4个缅甸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 美国近期制裁动态

三、近期案例

  • 【含解读】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向一个中国实体发布暂扣令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含解读】(一)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章“贸易自由便利”


自2018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历时三年,2021年6月10日,关于海南自贸港发展的纲领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贸港法》)颁布。该法作为一项高位阶的法律,从贸易、投资、财税、生态环境、产业与人才等多维度为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保驾护航,其中,贸易自由便利是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海南自贸港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对“贸易自由便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从整体上确立了海南自贸港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制度下的“自由便利化”的贸易管理制度。参考2020年6月11日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方案》), “全岛封关运作”是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核心设计的监管制度,其中“一线”设立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二线”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通过对“一线”和“二线”的进出境环节进行区分规定以及开展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以实现海南自贸港内的企业自由生产。具体而言:


1、货物贸易与物品流通方面


对于“一线”,除被列入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货物、物品以外,其他货物、物品可以在海关监管下自由进出(第十三条)。2021年4月19日,商务部等20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对于“一线”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放宽对经“一线”进出口的部分货物管理,例如原油和成品油、食糖、机电等。


对于“二线”,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按国内流通管理,对于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境内地的货物及物品,将分别按照进口规定及相关规定管理,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第十四条)。


此外,我们注意到,海关总署在其于2020年6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不得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第六条),相比之下,《海南自贸港法》中“按国内流通规定”的管理方式,按照通常理解,较难涉及进出口监管类的管控措施,大大提高了货物流通及贸易便利的程度。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在迎接《海南自贸港法》下各类利好、开放政策的同时,也应持续重视“合规”运营,切忌将“开放”理解为“国门大开”而忽视了后续或将陆续出台的各类监管细则。例如,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的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以及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的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等,我们都将协助企业共同关注。


《海南自贸港法》下,货物贸易与物品流通方面的“全岛封关运作”模式图示:

 

 

2、在服务贸易方面,海南自贸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该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据商务部发言人近期表示,该清单仍在制定中),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第十七条)。此外《通知》规定在海南自贸港开展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进一步扩大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


在自由便利化贸易管理方面,《海南自贸港法》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第十五条)并且对通关便利、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而在《通知》里则是更为详细地从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两个角度列举了共计28条推进海南自贸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相关措施,包括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产品、管理和服务业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试点;通过国际间合作、对外宣传以及对外文化贸易建设等方式促进海南服务贸易发展等在内的一系列举措。


《海南自贸港》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建议具有相关业务安排的企业密切关注此类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调整,及时调整业务部署。


二、近期动态


(一)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


2021年6月2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通知》),宣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实施无纸化管理,但同时该《通知》强调出口经营者仍可通过递交纸质材料的方式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通知》列举了需经商务部审批进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范围以及需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格式,同时该《通知》还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了四项工作要求,以加强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制管理以及审核工作;提升办事效率和业务水平并通过强化服务意识以及开展培训等方式对出口经营者的实操提供指引。


对于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通知》规定出口经营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网址:secomp.mofcom.gov)提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下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具体而言,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为:

 

 

美国


一、法律法规


(一)美国财政部撤销《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制裁条例》


当地时间2021年7月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通过《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一项最终规则,撤销此前发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制裁条例》(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Related Sanctions Regulations),以适应2021年4月1日总统的发布名为“终止国际刑事法院方面的紧急状况”的第14022号行政命令。


美国总统在第14022号行政命令中强调“尽管美国将继续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或美国及其盟国同意的情况下主张对非缔约国的管辖权,但对于美国应对此类顾虑而言,对国际刑事法院及相关人员采取制裁措施并不是有效或适当的战略”。


2020年10月1日,OFAC曾通过《联邦政府公报》发布《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制裁条例》(《条例》),以全面执行2020年6月11日发布的名为“封锁与国际刑事法院相关人员的财产”(Blocking Property of Certain Persons Associate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第13928号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规定由国务卿与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协商对与国际刑事法院相关的外国人士进行指定,此类外国人士将:(1)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撤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当前或此后将位于美国的、由美国人士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且(2)被禁止利用依据该行政命令被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开展《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第203(b)(2)节规定的各类捐赠活动。


根据该行政命令,可能被确定采取前述制裁措施的外国人士包括:(1)未经美国同意,直接参与国际刑事法院对任何美国人员的调查、逮捕、拘留或起诉活动的;(2)未经该国政府同意,直接参与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盟国人员的调查、逮捕、拘留或起诉活动的;(3)为前述两项活动的开展或任何根据本命令被冻结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主体提供实质性帮助、资助或提供经济、物质、技术、商品或服务支持的;(4)被任何根据本命令被冻结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主体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已经或声称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

 

二、近期动态


(一)美国国防部撤销依据《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发布的中国涉军企业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8日,美国国防部通过《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撤销此前依据《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NDAA)第1237条发布的“中国涉军企业(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清单(共涉及44个中国实体,以下简称“CMCC清单”)。但在此前,美国国防部曾于2021年6月3日依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发布了一份含有47个中国实体的关于中国涉军企业(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的新清单(请见《20210610资讯双周简报》,以下简称“CMC清单”)。本团队将前述两份中国涉军企业清单进行了对比,以下22个实体为此前曾被列入CMCC清单但目前已不在CMC清单内的实体:


 

(二)美国商务部将4个缅甸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通过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根据该规则,BIS将以下4个缅甸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对于以上4个缅甸实体,BIS将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具体包括:(1)对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控的所有物项施加许可要求;(2)对受EAR管控的所有物项采取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政策;(3)向以上4个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无可适用的许可证例外。


建议企业提前筛查是否有与前述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展开交易的计划,及时调整交易安排,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三)美国近期制裁动态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8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全球恐怖主义制裁条例》(Global Terrorism Sanctions Regulations)将1名尼日尔个人列入SDN清单。同日OFAC还对此前已被列入SDN清单的1名白俄罗斯个人列入清单时的条目信息进行了修订。


当地时间2021年7月2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此前已被列入SDN清单的4名伊朗个人从清单内移除。


同日,OFAC依据第14014号关于缅甸的行政命令,将22名缅甸个人列入SDN清单,其中包括3名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委员(Stat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Member)以及4名缅甸军方指定的内阁成员,分别为缅甸社会福利和救济安置部部长(Minister of Social Welfare, Relief, and Resettlement)、劳工移民和人口部部长(Minister for Labor, Immigration, and Population)、信息部部长(Minister for Information)、投资和对外经济部部长(Minister for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其余15名个人为此前已被列入SDN清单的缅甸军方官员的配偶及成年子女。美国国务院也于该日发布了一则声明称美国将持续对缅甸军方、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以及支持缅甸军事政变的主体采取问责行动。


建议企业提前筛查是否有与前述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展开交易的计划,同时,鉴于目前美国正在对缅甸采取新一轮的制裁措施,建议企业及时调整与前述主体以及与缅甸相关的交易安排,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三、近期案例


【含解读】(一)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向一个中国实体发布暂扣令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4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援引《美国法典》19 U.S.C. 1307条规定,以所谓的“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恐吓及威胁’以及‘限制行动’两个由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强迫劳动的指标,且有合理证据表明强迫劳动制造二氧化硅基产品”为由,向一家位于中国新疆的公司Hoshine Silicon Industry Co. Ltd.【中文参考译名: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旗下子公司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3日被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列入实体清单】发布了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指示所有美国入境口岸立即扣留该实体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硅基(二氧化硅是一种原材料,可以用于制造太阳能电池板、电子产品以及其他商品产品)以及源自或使用这些二氧化硅基产品生产的材料和商品(例如多晶硅)。


【前述案例的关联法律】


《美国法典》(19 U.S.C. 1307条)中1930关税法案第307节(Section 30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在任何外国国家通过全部或部分使用受刑事惩罚的罪犯劳工(convict labor)或/和受强迫的劳工(forced labor)或/和契约劳工(indentured labor)开采、生产或制造的所有货物、产品、物品、商品均无权进入美国的任何港口并被禁止进口”。《联邦法典》19 C.F.R. 12.42节规定了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有权根据19 U.S.C. 1307条对存在强迫劳动的产品进行调查、禁止入境、发出暂扣令等。《联邦法典》19 C.F.R. 12.43节规定了进口商可以通过向海关专员提交:经产品外国卖方或产品所有者签署的原产地证书(如需相关模板,请与本团队联系)、“进口商的详细声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需根据暂扣令所指向的产品相应调整)向CBP证明相关进口产品并不违反《美国法典》19 U.S.C. 1307条的规定,进而主张暂停或修改暂扣令。如进口商向CBP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强迫劳动产品的证据不足或未及时提交证明资料,则相关货物会被扣押并没收。


同日,美国劳工部(DOL)发布一则公告,宣布将“在中国强迫劳动生产的多晶硅”列入“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清单”(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美国《2005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5,简称TVPRA)第105节授权DOL制定并公布一份经美国国际劳工事务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Labor Affairs)认定的“违反国际标准强迫劳动或使用劳工生产”的产品清单(即TVPRA清单),DOL介绍每两年会对该清单进行更新,但本次更新并非是在两年周期内进行的常规更新。TVPRA清单并非惩罚性质清单,进入TVPRA清单并不表示产品会被禁止出口到美国,而且DOL也没有权力直接扣留进入清单的产品,但DOL可与国土安全部的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等海关执法机构合作。且CBP对美国进口商的建议也是参考DOL的TVPRA清单。除多晶硅外,参考2020年9月30日DOL发布的第九版“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清单”,被列入该清单内的中国生产的产品还包括:棉花、服装、鞋类、电子产品、手套、美发产品、纺织品、线/纱线和番茄制品。


此前,美国CBP曾于2021年5月28日同样以所谓的“强迫劳动”为由,向中国大连一家渔业公司发布了暂扣令(请见《20210610资讯双周简报》),建议企业在开展对美出口业务尤其是业务涉及前述产品时,应当密切关注此类风险,提前做好业务部署。

 

叶姝欐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协助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定期获取与境内外出口管制、制裁及反腐败相关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行业从业机构等及时洞悉相关域外风险。目前,本资讯已由《资讯速递》正式更名为《双周资讯汇总》,截止到本期为止,叶姝欐律师团队已经以双周报方式累计发布共32期资讯,如您需要了解本期及此前各期资讯的具体内容,可随时与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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