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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的四种途径

   商业秘密,各国立法与判例对此有不同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0条第2款有明文规定,但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法律适用上,却往往因对构成要件的集训不同,使在同样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出现判巨大甚至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根据我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秘密即狭义的商业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经营信息,是指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伏特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失密的四种途径:

  1)人才流动可能造成失密。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可能造成失密。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离退休职工因掌握原单位的技术,被另一个单位聘用,可能造成失密。

  3)接待参观可能造成失密。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

  4)对外宣传和发表学术论文可能造成失密。目前,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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