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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棚户区改造:棚改补偿决定判撤销!

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竟比此前公示的初步评估结果少了整整10万元!评估机构对这一问题未给予充分解释说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县政府却强调这10万元差价系“笔误”所致,应以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面对如此奇怪的事情,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是怎样将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决定通过诉讼依法撤销的。【案情介绍:初评结果高却不算数?】刘某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其与家人一直居住于此。2017年当地政府张贴一纸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刘某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对征收的合法性及补偿安置标准存疑,刘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梁红丽律师代理期间,针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经过一年多的辛苦取证、忙碌奔波的开庭,最终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详情请看《河南高院胜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遭确认违法!》。2018年10月30日,涉案项目指挥部向刘某送达了对其房屋作出的初评报告书及评估结果。因对评估报告中房屋整体评估价值没有异议,刘某并未提出复核。然而2018年12月21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再次向刘某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刘某却发现两次评估价值相差10万元整!经过律师的细心核对,发现此次评估资料及参考数值均与上次无二,只是在最终的评估价值上少了十万元。在律师的指导下,刘某针对第二次的评估报告申请了复核,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两次价格差距作出说明。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复核回复中并未对此差价问题作出任何回应,后因考虑到价格问题,刘某并未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转眼到了2019年,因为刘某房屋评估价值过低,其补偿安置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2019年4月,征收方对刘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梁红丽律师发现该补偿决定书以第二次较低价值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且补偿决定书并未依法送达给刘某,其作出存在多处违法,遂指导刘某对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梁红丽律师犀利的指出了评估报告的严重不合理。但被告辩称第一次初评报告中价值结果为笔误,不影响最终补偿决定书的生效。梁红丽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评估报告作为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主要依据,应遵循严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应在房屋价值结果等关键部分出现“笔误”,第一次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超过十天其未予复核,评估报告已经生效,不应再作出第二份金额完全不同的评估报告。且在刘某针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已严重侵害到刘某的实体权益。最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梁红丽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征收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并未针对该“笔误”进行纠正或说明,而直接依据价格较低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减损当事人的权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不当,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律师建议:评估结果须严肃对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初评结果应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初评结果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可以在10天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为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主要依据,其牵扯到被征收人实体利益,法律对此过程有详细的评估规定和充分的救济途径。这不仅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评估过程中慎之又慎,不可以形式主义来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被征收人在该过程中要多加注意。若评估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评估价值严重不合理,一定要珍惜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在后续的补偿决定诉讼中合理运用法律可达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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