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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家事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亟须统一

原标题:“同案不同判”难免 家事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亟须统一   记者 王亦君   2316件和92%,这两个数字出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近日发布的《涉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里。   白皮书显示,自2014年3月北京一中院成立北京首个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庭以来,共审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2316件,其中离婚案件853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67件、继承案件639件、分家析产案件279件、赡养案件93件,这五类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92%以上。在审结的案件中,二审调解撤诉率达34.39%,发回重审改判率12.9%。   据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家事纠纷案件呈现案件主体众多、利益矛盾复杂的特点。其中,婚姻类纠纷较为突出,占全部二审案件的50%,家庭暴力、婚外情成为离婚的重要诱因。从离婚案件的人群特征上分析,70后、80后已经成为感情最容易出现危机的群体。从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看,在婚姻类、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几类典型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都是财产问题,且80%以上案件涉及房产分割,也是当事人争议最大、矛盾最突出的部分。   “家事纠纷案件审限规定过于刚性,总体偏短,并不能满足家事纠纷审理的实际需要,有待弹性调整和延长。”白皮书同时指出,有关家事纠纷的法律规范仍存不足,“亟待专业化推进,统一裁判尺度”。   此外,家事纠纷案件的复合性、复杂性,要求法官在审判理念上作出改变。   家事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亟须统一   “调撤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发改率一直在10%以上,反映出家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亟须统一。”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表示,目前,涉及家事纠纷的法律规范仍存不足,导致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也给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带来障碍。   比如,随着家庭财产形态日益多样化,对新问题规范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形态日益多样化,股权、股票、基金、保险金、网络虚拟财产等多种新财产类型出现,现行法律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出现空白或者相当模糊。   另外,对继承案件中共同遗嘱、打印遗嘱等新形式遗嘱的效力及法律后果的界定,离婚纠纷、析产继承纠纷中拆迁安置的回迁房、城镇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或翻建房屋的定性、分割等问题上,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政策界限又不够明确,导致案件在处理中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难以避免。   当事人举证能力与实现公平的内心期许相背离。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项的隐蔽性,外人一般无从知晓,而当事人之间身份上的密切关系,使得当事人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在维权时难以提供有利证据。例如,在离婚纠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只有自己的口头陈述,即使提交了相关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采信困难。   传统审判刚性机制与家事柔性矛盾亟待多元化解   白皮书指出,目前家事纠纷案件审限规定过于刚性,总体偏短,并不能满足家事纠纷审理的实际需要。   从表面上看,家事案件大多在审限内都能结案,但相当一部分家事案件在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存在一定的困难。   “家事案件中当事人感情弥合及关系修复工作同样需要花费较多时间。”白皮书表示,以离婚案件为例,一部分案件在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之后,当事人再上诉期间自行达成或者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双方和好不离婚。这就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如果给予一定的期限让当事人去慎重考虑,期间再辅助以专业的情感心理疏导,婚姻就可以挽救,更多的家庭关系可能就会得到修复。   同时,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之所以没有开展相应工作,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审限的制约,从而无法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   “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基础上,针对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是有必要的。”白皮书认为,家事纠纷案件审限的设置应当与需要完成的案件工作量相联系,通过对过往案件的统计分析,测算需要完成案件的工作用时,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化配置,同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审限弹性调整和延长。   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具有血亲、姻亲关系,几乎所有的家事纠纷皆系因情感纠葛、心理问题和亲情关系恶化所导致,当事人极易情绪化,一件家庭琐事的陈述就有可能成为双方情绪和矛盾失控的导火索。目前,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中,根据统计,诉讼请求在三项以上、析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在4人以上的案件占到了60%多。当事人人数众多,诉求不一致且涉案的财产价值较大或巨大,导致案件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激烈冲突,矛盾化解工作非常艰巨。   从对实际处理的家事纠纷案件的效果观察,那些通过调解、撤诉方式解决纠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能够接受婚姻关系终止,以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结果,很快就能抚平精神和心理创伤,其他类家事纠纷案件亦如此。而通过判决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因情感、财产利益的落差巨大,心绪很难平复,有的多年后仍然心怀怨气,甚至走上不断信访或者犯罪道路。   白皮书认为,家事纠纷实质是一种复合型纠纷,它不仅涉及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的争议,还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不仅涉及成年人的利益,还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利益,法律、伦理密切交织。因此, 转变传统落后的审判理念,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逐渐延伸到对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保护,转变单一的审理方式,探索多元化解纠机制,这是家事审判机制体制改革的未来方向。   优化专业审判团队   白皮书表示,面对目前家事纠纷审判存在的问题,北京一中院将在总结已有专业化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审判建设,结合当前司法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要求,在现有专业法官选任和分工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专业审判团队构建。探索采用“三三二”配置模式,即一个专业审判团队包括三名员额法官,三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同时,每个审判团队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法官。员额法官对案件审理负全部责任。对家事法官助理的选任,积极引入具有心理学、社会学背景的人员。   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资源,北京一中院将积极探索建立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制度,并在具体案件中引入心理干预制度。法院将从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相关专业机构等人员中,聘请具有丰富社会阅历、亲和力强、具有社会学、心理学背景的人员担任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名册,并进行定期培训,由他们负责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和调查工作。   强化法官职权干预职能。依法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自身力量确实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调取或者开具调查函委托律师予以调取。探索建立四查制度,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查询银行、查询车管、查询房管、查询工商”,将当事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公司、有价证券、房产查清。在家暴、出轨、重婚、虐待、遗弃等事实方面,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应该主动进行审查。   探索建立庭前财产申报制度。对确定离婚的案件,应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申报财产,并应释明不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编辑:sf_ke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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