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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解说办法与比较解说的可能性
内容提要: 宪法学的中心使命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说,因而,解说办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根本法》的定见自在条款的解说为例,归纳、剖析德国宪法解说办法,并在此根底上,调查我国宪法解说吸收、学习外国宪法解说的可能性。
严厉含义上的宪法学不同于宪法前史学、宪法社会学、政治学、宪法哲学等其他与宪法有关的学科。这些学科别离从自身独特的学术视角研讨宪法,而从底子上来说,宪法学是对宪法典条款进行解说、体系化的学说。当然,宪法史学等与宪法有关的学科的研讨,能够为宪法解说供给辅佐效果。例如,立宪史的常识,能够清晰立宪者的本意,在这种含义上,立宪史对宪法学具有辅佐效果,但其关于宪法解说的直接含义,也就仅限于此。如果我们暂时将与宪法有关的学科抽象地称为广义宪法学,而将进行解说、体系化作业的宪法学称为狭义宪法学。很显着,我国宪法学者倾向于研讨广义宪法学,比较之下,狭义宪法学的研讨或多或少被忽视。在这方面,关于宪法解说办法的文献很少,而对我国宪法进行详细解说的作品则愈加有限。与我国的状况不同,德国的宪法学者十分注重狭义宪法学,将宪法典的解说视为宪法学者的中心使命。德国宪法学者运用解说办法,对《根本法》条文进行了大量解说。本文的意图,就是剖析德国宪法学界对《根本法》定见自在条款的解说,找出所运用的解说办法并对其进行剖析,然后探讨经过比较解说学习德国宪法解说的可能性。
一、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
《根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前半句规矩,人人有权以言语、文字及图像自在表达及传达其定见。这是一条关于定见自在维护规模的规矩。大体上来看,定见自在的主体是人,受维护的行为包含表达和传达两个方面,而受维护办法则包含言语、文字和图像。可是,还有许多问题需求经过宪法解说予以清晰:定见终究是什么?是否只维护有价值的定见,将没有价值的定见扫除在外?实际陈述与定见处于什么联系,是否受维护?定见自在条款是否区别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经济言辞是否受维护?表达的内容遭到维护好像毫无疑问,可是定见表达的时刻地址等是否受维护?下文调查德国宪法学界是选用什么解说办法,经过宪法解说来答复此类问题的。
(一)、定见表达和实际陈述
1、定见表达
关于定见的概念,德国宪法学界根本上采纳了文义解说的途径,从 “定见”(Meinungen)的日常含义动身,对其进行界定。联邦宪法法院以为,定见是个人关于事物、事情、观念或许人物所构成的观念,定见具有很强的片面特点,它总是能够归归于个人,而对某一事物的情绪和价值判别构成了定见的根本特征。定见不分真伪,只要理性和理性、有根据和没有根据、周到和片面的区别。
《根本法》是否限于维护有价值的定见?答复这个问题的时分,首要采纳意图和体系解说的办法。如果视定见自在的意图就是促进公共言辞的构成,为民主制度的运转供给保证,则对政治日子没有价值的定见确实不值得维护。可是,从体系解说的视点来看,《根本法》第1条清晰将人的庄严规矩为最高的价值,而人的表达需求的满意,与人的庄严密切相关。因而,在效劳于民主日子之外,定见自在的别的一个意图,就是保证人的表达需求得到满意。无疑,表达没有价值的定见,也能够满意人在这方面的需求,因而,定见自在不限于维护“有价值”的定见,而是对一切定见表达都供给维护,不对定见进行区别。换言之,只要是定见的表达,都归于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甚至不管这些定见是否危害别人权力或许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可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定见表达不受约束。相反,下文还将阐明,这些消沉要素能够是对定见自在进行约束的理由。
2、实际陈述
人们的言辞除了定见表达之外,还包含实际陈述。它是对事情、状况的描绘。与定见表达不同,实际陈述的片面特点较弱,它着重有关实际的实在性。不管陈述者个人实介意图是什么,实际陈述的外在特征都在于描绘客观实际。实际陈述有实在与虚假之分,能够经过根据被证明或许被证伪。
从字面上看,《根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只维护定见的表达,而不包含实际陈述。关于实际陈述是否受维护的问题,无法采纳文义解说。在实践中,联邦宪法法院是这样来答复这一问题的:定见作为价值判别,一般与特定实际严密相关。实际是价值判别的客体,一起也是价值判别的根据。因而,实际陈述在定见构成进程中起到很大效果。正由于其对定见构成的含义,实际陈述也遭到 《根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的维护。由此来看,这种解说大体归于意图解说的范畴,即从定见自在的意图,推导出完成这一意图所依靠的条件也遭到维护。
由于不实在的实际陈述关于定见的构成没有任何含义,所以不正确的信息好像不应当遭到维护。可是,实际陈述是否实在,并不是从一开端就断定无疑的,而是往往在动态的沟通进程中才明朗化。不管人们怎么谨慎,依然难以必定防止过错。如果只维护其实在性没有任何疑问的实际陈述,而任何过错都导致有关实际陈述不受根本权力维护,则自在沟通的进程将在很大程度上遭到晦气影响。人们将出于对制裁的惊骇,过火约束自己的言辞而不进行实在的实际陈述。因而,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采纳过后的视角,即使过后证明为不实在的实际陈述,也归归于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之内。只要在当事人明知有关实际不实在而有意说谎的状况下,或许有关实际陈述在作出之时就显着不实在的状况下,它才不受维护。在这个问题上,联邦宪法法院证明的落脚点是自在沟通的意图,从此推导出对实际陈述的实在性要求不得过高的定论,因而也采纳了意图解说办法。
(二)、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
1、政治性表达
定见自在保证不同定见和观念之间进行比武,是民主制度得以运转的条件。[11]考虑到定见自在的这一意图,政治性表达毫无疑问归于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
2、非政治性表达
与政治性言辞比较,非政治性言辞是否归于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存在一些疑问。如前所述,德国干流宪法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答复,从体系解说的视点结合《根本法》第1条关于人的庄严的规矩,得出人的表达需求应当得到维护的定论,在解说《根本法》第5条第1款的时分,再将维护人的表达需求作为定见自在的意图,从而对非政治性表达是否受维护的问题得出了答案。详细证明如下:向别人表达自己的定见,是人的一个底子的需求。[12]在任何社会,人们彼此之间进行的思维和感情沟通都是不行或缺的。可是,人们之间的沟通并不限于政治范畴。如果只要政治性言辞才受维护,而将非政治范畴的表达扫除在外,则这种做法不尊重人的根本需求[13],实质上意味着个人有效劳于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责任[14],而这不契合《根本法》第1条关于人的庄严的规矩。换言之,人的庄严条款要求将非政治性言辞也归入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
此外,也有学者指出,非政治性和政治性表达之间也不存在必定的边界。许多状况下,非政治性言辞具有潜在的政治要素。许多不直接归于政治范畴的信息,关于政治决议计划进程也可能发生影响[15],因而非政治性言辞也归于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16]。这种证明指出非政治性和政治性表达之间不行必定分离,其隐含的逻辑,依然是政治性表达有利于民主制度运转的功用,归于意图解说。
在经济日子中,广告和抵抗呼吁是比较常见的非政治性表达。就广告而言,它经过夸耀产品和效劳的办法,促使别人购买有关产品和效劳。一般来说,发布广告者寻求自身的商业利益。从文义解说的视点来看,《根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并没有给行使定见自在所寻求的意图设定任何约束;就意图解说而言,广告也和一般的定见表达一样,也能够满意表达的需求、以及促进群众之间的沟通,因而广告也遭到定见自在的维护[17]。
在广告之外,抵抗呼吁是经济日子中的别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意图是发动别人采纳或许不采纳必定的行为,对某一产品、效劳进行抵抗。它对被抵抗人可能发生晦气成果,这一点对其是否遭到定见自在的维护提出了疑问。就其手法而言,呼吁人意图压服别人参加抵抗某一产品或许厂商,而压服效应遭到该根本权力的维护。[18]由于物理暴力、经济压力或许其他逼迫手法使得别人不能够彻底自在地作出决定,而定见自在的意图是保证人们自在的、不受暴力影响的沟通进程,因而运用逼迫手法的定见表达行为不受维护。[19]因而,选用强制手法的抵抗呼吁不归于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而只要不采纳强制手法,抵抗呼吁也作为定见表达也遭到《根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的维护。[20]这种证明,依然归于意图解说的范畴。
(三)、定见自在维护的行为
在清晰定见自在关于上述各种言辞自身供给维护之后,德国宪法学者还经过宪法解说,清晰定见自在维护什么行为。
1、受维护的消沉行为
从字面来看,自在就意味着从事或许不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定见自在也是一项消沉自在,国家不得强制任何人进行或重复特定的定见和实际。[21]
2、受维护的活跃行为
定见自在的意图,是保证人们能够自在表达和传达定见。因而,定见自在作为活跃自在,首要保证人们自在地决定表达具有什么内容的定见,在这方面不受国家的控制和影响。[22]此外,表达办法包含言语、文字以及图像。关于言语、文字和图像的概念,一般进行字面解说,以为言语实质包含录音在内的一切口头表达办法,文字是指用各种具有约定俗成的含义的书面言语符号进行的表达办法,而图像则是指经过形象的直观符号的表达办法。[23]比较之下,《魏玛宪法》第118条第1款规矩了“言语、文字、印刷品、图像或许其他办法”(Wort, Schrift, Druck, Bild oder in sonstiger Weise)。关于这一差异,德国干流宪法学者立足于制宪史,指出制宪会议并不想对表达办法进行约束,采纳了现在的遣词,特别是不再规矩“其他办法”,只是是为了行文的简练和流畅。[24]
此外,定见表达意图不在于表达自身,而在于获得理想的效果,例如要引起群众的注意力。为了到达效果,表达风格起到很大的效果。联邦宪法法院屡次着重,定见自在维护各种风格的表达行为。不只慎重、典雅的定见表达遭到维护,夸大的、争辩性质的、寻衅的、以及令人不悦的表达也归于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25]因而,表达风格的挑选也遭到定见自在的维护。除了表达风格以外,是否能够到达必定的效果,适合的时刻和地址往往起到严重效果。 因而,定见自在也维护人们挑选进行定见表达的有利时刻和地址。[26]
由此可见,对作为活跃自在的定见自在的解说,德国宪法学界首要采纳意图解说的办法。
二、定见自在的约束
依照《根本法》第5条第2款的规矩,定见表达及传达自在受一般性法令规矩、青少年维护的法令规矩及关于个人声誉的法令的约束。宪法解说需求弄清许多相关问题,例如这三个约束根据别离具有什么含义,在定见自在和其他法益发生抵触的时分,终究应该怎么处理。下文调查德国宪法学者经过什么解说办法来回应这些问题。
(一)、约束定见自在的根据
《根本法》第5条第2款别离规矩了一般性法令、青少年维护的法令及关于个人声誉的法令构成对定见自在的约束。
其间,一般性法令是指并不以约束定见自在为意图、可是对定见表达具有影响的法令。例如,交通法上的规矩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制止人们以妨碍交通的办法宣布讲演。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能够随意经过法令来约束定见自在。相反,依照体系解说的途径,有必要结合《根本法》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矩,即解说一般性法令、青少年维护和个人声誉的法令时,又应当以定见自在为辅导。在任何状况下,都应当保证一切范畴、特别是公共日子范畴的言辞自在。[27]
(二)、定见自在和其他法益之间的权衡
1、权衡的必要性
由此可见,定见自在可能和一般性法令所寻求的意图(例如交通安全)、青少年维护和个人声誉发生抵触。在呈现抵触的状况下,法官在解说和适用有关法令的时分,有必要进行体系解说,在定见自在和与其相抵触的法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定见自在的行使危害更重要的、应当被维护的利益的状况下,则定见自在应当退让。在个案中是否存在这种状况,应当在归纳考虑一切相关要素之后予以判别。[28]因而,定见自在并不具有必定的优先位置。[29]
2、现已树立的权衡规矩
联邦宪法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依照体系解说的办法,现已逐步开展出了一些权衡规矩。
在进行权衡的时分,价值判别和实际陈述并不遭到同等对待。[30]其原因是它们的危害性不同。听众一般能够认识到,定见表达作为价值判别,只是一种个人观念。听众往往进行自己的价值判别,而不直接承受别人的观念。与此相反,实际陈述表面上都建议有关实际是实在的,而听众往往很难加以鉴别。如果听众不能够亲身对其进行考证,则终究只能挑选信赖或许不信赖有关实际陈述。由于这一原因,实际陈述关于与此相抵触的法益一般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严厉的约束。[31]
就实际陈述而言,只要在有关实际陈述实在的状况下,定见自在原则上才优先于与之相抵触的法益。可是,这方面也存在破例。例如,有关别人私日子的实际陈述,即使是实在的,也不值得维护。此外,违背信赖联系获得信息之后予以发布的,定见自在也不优先于受损害的法益。[32]
在价值判别即狭义的定见表达方面,联邦宪法法院也进行一些区别。首要,《根本法》第1条规矩的人的庄严具有必定性,不能够和其他法益彼此权衡。因而,如果有关言辞触及人的庄严,则定见自在有必要退让。[33]这构成了典型的体系解说,这方面有一些详细事例,例如在一个宪法诉愿中,一份杂志挖苦宪法诉愿人与法官彼此勾通,刊登了一幅漫画。在漫画上,一只猪和一些披着法袍的猪在交配。联邦宪法法院以为,这幅漫画侵犯了人的庄严。[34]其次,有关价值判别为“侮辱性言辞”(Formalbeleidigung oder Schmähung)的,则声誉维护优先于定见自在。可是,联邦宪法法院对侮辱性言辞作了一个很窄的定义。降低别人、夸大、恶意的批评尚不构成侮辱性言辞。只要在有关言辞不归于客观讨论,而是以降低别人为首要意图,并且不供给任何根据的时分,有关言辞才构成侮辱性言辞。[35]在有关言辞不触及人的庄严或许不行成侮辱性言辞的状况下,则需求考虑个案中的一切相关状况。例如,定见自在受约束的程度与有关法益受影响的程度应当适当,有必要区别有关言辞是初次挑起争议,仍是对有关言辞的回应。主动引发争议的人,应当比被迫卷进争议的人承受更大的约束。[36]
3、权衡中的推定规矩:公共范畴中的定见自在
原则上,定见表达能够分为私家范畴或许公共范畴的定见表达。前者只是寻求个人的意图或许经济利益,而后者则触及公共利益。公共范畴的定见表达关于民主体系的运转具有严重效果。如果这个范畴的自在沟通遭到约束,则直接对公共日子发生消沉影响,危害公共利益。因而,在定见自在和相抵触的法益之间进行权衡的时分,如果有关定见表达归于公共范畴,则推定定见自在优先。[37]
三、德国定见自在条款解说中运用的解说办法剖析
前文依照定见自在条款的内涵体系,从维护规模、约束两个方面体系地介绍了德国宪法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说。在此根底之上,我们能够别离剖析文义解说、前史解说、体系解说、意图解说的运用状况。
关于《根本法》第5条第1、第2款触及的许多概念,如定见、言语、文字、图像以及一般性法令,德国宪法学者进行了文义解说。可是,文义解说自身并不能够弄清这两款规矩所触及的许多相关问题,文义解说只构成了答复这些问题的必要而并不充沛的条件。
前史解说办法也运用于定见自在条款的解说,例如经过调查制宪者在 “言语、文字和图像”之后省掉“或许其他办法”的原因,即为了行文简练流畅,阐明并不是不维护其他办法的定见表达。可是,除此以外,这种解说办法较少被运用。
与前史解说比较,德国学者更为经常地选用体系解说办法。例如,经过调查《根本法》第1条关于人的庄严的规矩,得出维护人的表达需求是定见自在的意图之一的定论。就定见自在的约束而言,有关证明根本上都是采纳体系解说的办法,例如考虑到人的庄严条款,联邦宪法法院得出定见自在的行使不得侵犯人的庄严的定论;而在不触及人的庄严的时分,应当考虑《根本法》第5条第1款规矩的定见自在、第2款规矩的一般性法令所维护的法益、青少年维护现已别人声誉,在彼此敌对的法益之间进行权衡。这种权衡自身,就是典型的体系解说。
在这三种解说办法之外,定见自在条款的解说最为经常地运用意图解说办法。德国干流学者以为定见自在具有满意人的表达需求、效劳于民主制度运转的两个意图。例如,从第一个意图动身,得出了没有价值的定见、非政治性言辞都遭到维护的定论;而从第二个意图,则得出了在定见自在和其他法益发生抵触的时分公共范畴的言辞优先的规矩。如果不选用意图解说,诸如此类的重要问题都无法经过其他解说办法得到有压服力的答复。由此可见,文义、前史、体系和意图解说并不彼此扫除,而是彼此弥补,可是在这四种办法之中,意图解说具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四、中德宪法解说现状的比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矩言辞自在与德国《根本法》第5条第1款规矩的定见自在相对应。从宪法标准自身来看,我国宪法上关于言辞自在的规矩比《根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的规矩更为短小精悍。此外,言辞自在的约束并不规矩在同一个条文中,而是和其他根本权力一样,都受第51条的调整,这一点也与德国《根本法》的标准办法不同。可是,除此以外,很难在我国的言辞自在和德国的定见自在之间进行详细的进一步比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德宪法解说体系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案子中有必要先解说《根本法》的相关条款,然后才能够作出判定。在长时间的审判实践中,数量巨大的案子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宪法解说问题。身为公法专家的宪法法官就这些问题作出的宪法解说,使得《根本法》条文的含义越来越详细,在解说进程中,宪法法官也参阅其他宪法学者的观念,一起,德国公法学界也在学理上进行宪法解说,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定进行谈论,因而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宪法学者共同组成了一个宪法解说的共同体。
我国的宪法解说体系与德国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说宪法。可是,实际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对《宪法》条文进行详尽的解说。而在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说权的问题没有弄清的状况下,法院在审判中很少引证宪法条文。因而,在实际中根本上不存在声威的宪法解说。在德国需求经过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解说来解决的问题,在我国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许人民法院)的声威宪法解说来处理的,在制度上好像并不存在宪法解说的需求。在这一布景之下,也就难怪严厉含义上的、体系的宪法解说根本上还没有成为我国公法学者的研讨重点了。其成果,就是既不存在声威的宪法解说,也不存在学理上的宪法解说。就我国宪法第35条规矩的言辞自在而言,在德国现已有相应清晰答案的下列问题没有得到答复:受维护的言辞是否只是限于政治言辞?如果非政治言辞也受维护,这两种言辞的宪法维护是否有所不同?经济广告是否作为一种非政治言辞而受维护?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是否能够呼吁群众抵抗产品和效劳?谎话、流言是否受维护?言辞自在维护什么消沉和活跃行为?《宪法》第51条给言辞自在设定的边界终究在何处?
关于我国宪法解说的体系,许多学者都持批评情绪。变革该体系的计划林林总总,包含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解说宪法,树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以及建立我国的宪法法院。公法学界的一个使命是对不同计划的优缺点进行深入研讨和比较,为政治决议计划供给参阅。别的一个或许更为重要的使命,是在变革现有体系之前,提早在学理上进行宪法解说,促进学术界和社会群众在宪法了解上达成一致。这一使命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要,有压服力的、老练的宪法学了解说能够为未来的声威解说打下根底,不然将来的宪法解说机关依然只能从零开端,而不能够在已有一致的根底上进行证明,使其声威解说具有必定的压服力。这晦气于学术界和群众承受和认同声威宪法解说,终究可能导致新的宪法解说体系达不到理想效果。
其次,在宪法解说体系变革之前的今天,宪法解说在社会日子中现已具有重要含义。尽管宪法尚不能像法令一样在司法诉讼中发挥能够被切身感遭到的效能,人们仍是越来越频频地以宪法作为评判事物的标尺。在公共话题的讨论中,宪法是政治正确的重要话语。《物权法草案》的反对者搬出宪法,指称该草案违宪,在社会尚导致了很大争议,就充沛阐明了宪法在群众心目中的位置。在社会群众总体上逐步改动对宪法的认识的时分,部分集体特别注重宪法。在经济日子中,有关宪法条款每次修正之后,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上的正当性现已树立起来,这就使得宪法在非公有制经济集体中具有崇高的声威。在这种状况下,公共日子中实际上现已发生了对宪法解说的需求。宪法的学了解说正好能够投合这一需求,一起又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宪法认识和促进守宪习惯的培养。
五、比较宪法在宪法解说中的功用
清晰了宪法学了解说的重要性之后,立刻呈现了怎么解说宪法的课题。宪法的解说,原则上和法令解说一样,首要采纳文义解说、体系解说、前史解说和意图解说四个办法。那么,比较宪法在这方面能够发挥什么效果呢?下面着眼于德国学者关于《根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前半句以及第2款的解说,调查比较宪法在我国宪法解说中可能具有的功用。
(一)、比较宪法有助于发现问题
一般来说,宪法解说都是针对详细问题进行的。抽象的、脱离实际日子的宪法解说没有太大的实际含义,也难以操作。可是,如前所述,我国宪法原则上不进入司法诉讼,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在个案中解说宪法。在这种状况下,我国宪法的解说能够参阅国外发生了什么宪法事例,这些事例提出了什么问题,其间哪些问题在我国宪法上也有含义。然后,公法学者能够就这些问题有的放矢地解说相关宪法条款。就定见自在而言,德国的宪法解说是针对前述许多问题进行的,而这些问题在我国根本上都是存在的。
(二)、对外国宪法解说所下定论的学习
外国宪法学就某一个问题进行宪法解说的时分,其证明能够分为理由和定论两个部分。例如,在德国宪法上,公共范畴的言辞与其他法益相抵触的状况下,原则上定见自在优先。就定论而言,德国宪法上的这必定论对解说我国宪法上的言辞自在供给了参阅,清晰了一个可能的解说方向。鉴于外王法对本王法的解说所供给的这种辅导,德国学术界中的一种定见以为,比较法关于国内法的解说起到必定效果。[38]国内也有学者指出,经过与外王法的比较,能够探究法令开展的一般规则,比较解说能够使得解说成果愈加契合法令的一般原理和精力。[39]可是,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能够以外国宪法上怎么怎么为由,来建议我国宪法上也应该如此。从这个视点来看,针对某一问题解说我国宪法的时分,外国宪法解说对相同问题所下定论具有必定的、可是有限的参阅价值。
(三)对外国宪法解说所提出理由的学习
就理由而言,需求进行区别。由于各国宪法在文义、体系、前史和意图方面存在种种差异,一国宪法的解说中提出的理由可能不适用于其他国家的状况。可是,由于各国宪法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共同点,例如规矩许多相似的根本权力,这就使得一国宪法解说中的部分理由也可能适用于其他国家。只要是相关理由也适用于本国状况,则对本国宪法的解说彻底能够学习外国宪法解说中所提出的理由。实际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有时就在这种含义上采纳比较宪法的办法。例如在吕特案判定中,该法院征引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力宣言》第11条指出,自在表达定见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紧接着引证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的原话,称该根本权力在必定含义上是任何一项自在的条件。[40]就我国的言辞自在而言,我国《宪法》也规矩了包含第2条在内的许多建构和保证民主制度运转的条款。从体系解说和意图解说的视点来看,由于公民的政治言辞关于宪法所规矩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含义,政治言辞也应当遭到特别维护。由此可见,德国的宪法法官提出的公共范畴的言辞对民主日子的重要性,也彻底适用于我国。在解说《宪法》第35条的时分,能够根据这一理由建议政治言辞遭到特别维护。此外,不能否认,人具有表达的需求。《宪法》第33条第3款清晰规矩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此外《宪法》第38条规矩了公民的人格庄严。保证人的表达需求,契合这两个条文的精力。在这种含义上,我国宪法上的言辞自在和德国的定见自在一样,也以保证人的表达需求为意图。从这一意图动身,我们能够推导出没有太大价值的言辞也遭到宪法维护的定论。此外,将有意的或许显着的谎话扫除出定见自在的维护规模的时分,德国的宪法法官提出如下理由:谎话关于定见的构成、关于公共日子中的沟通没有任何含义;可是对实在性提出太高的要求又将按捺沟通。[41]这种证明,立足于定见自在的效劳于民主制度的意图。如前所述,这一意图也是我国言辞自在所寻求的意图之一,因而,这些理由也适用于我国宪法上的谎话维护问题。当然,这并不扫除其他可能的理由。例如,《宪法》第38条制止对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由于诬告陷害的首要手法就是谎话,因而,考虑到《宪法》第38条的规矩,言辞自在也不维护作为诬告陷害手法的谎话。
由此可见,在宪法解说中从比较宪法的视点学习外国宪法解说的有关证明理由具有可行性。这种学习,大多是介意图解说的结构内进行的。详细而言,我们在调查某一宪法条文所寻求的意图的时分,能够经过比较法,剖析外国宪法学者在解说宪法的时分以为外国宪法的相关条文寻求什么意图,然后调查我国宪法的这一条文是否也以此为意图。如果能够对此得到必定的答案,则能够由此动身,推导出进一步的定论。因而,这种含义上的比较解说,依然归于意图解说,而并不构成文义、前史、体系和意图解说之后的第五种解说办法。
注释: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33册,第14页;第90册,第247页。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1册,第8页。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33册,第14页;第90册,第247页。
Herzog, in: 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 (Stand: 126. Aktualisierung), Art. 5 Abs. I, II.
Rn. 7, 8.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30册,第347页。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1册,第8页。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90册,第247页。
Degenhart, in: Bonner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e (126. Aktualisierung), Abs. 5 Abs. 1, 2 Rn.
117.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1册,第8页。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1册,第8页;第90册,第249页,第254页。
[11]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5册,第205页。
[12] Herzog, in: 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 (Stand: 126. Aktualisierung), Art. 5 Abs. I, II.
Rn. 54.
[13] 同上。
[14] Bethge, in: Sachs (Hg.), Grundgesetz-Kommentar (3. Aufl.), Art. 5 Rn. 19.
[15] Hoffmann-Riem, in: AK (2. Aufl.), Art. 5 Abs. 1, 2 Rn. 10.
[16] 拜见Hoffmann-Riem, in: AK (2. Aufl.), Art. 5 Abs. 1, 2 Rn. 22.
[17] Degenhart, in: Bonner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e (126. Aktualisierung), Art. 5 Abs. 1, 2 Rn.
134.
[18] Erichsen,in: Jura 1996, 84, 85; Degenhart, in: Bonner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e (126.
Aktualisierung), Art. 5 Abs. 1, 2 Rn. 152.
[19]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25册,第264、265页;第62册,第244、245页;
Zippelius/Würtenberger, Deutsches Staatsrecht, 31. Aufl., München 2005, S. 241.
[20]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25册,第264、265页;第62册,第244、245页;Starck, in:
v. Mangoldt/Klein/Starck (Hg.), Grundgesetz-Kommentar, 5. Aufl., Art. 5 Abs. 1, 2 Rn. 33.
[21] Schmidt-Jotzi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and VI, 2. Aufl., Heidelberg 2001, § 141 Rn. 27.
[22] Vgl. Wendt, in: v: Münch/Kunig, Grundgesetz-Kommentar, Band I, 5. Aufl., München 2000, Art.
5 Rn. 18.
[23] Herzog, in: 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 (Stand: 126. Aktualisierung), Art. 5 Abs. I, II., Rn. 70, 71, 72.
[24] Scheuner, VeröffVDStRL Heft 22, S. 63 u. a.; Herzog, in: Maun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 (Stand: 126. Aktualisierung), Art. 5 Abs. I, II., Rn. 73.
[25]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54册,第138、139页;第61册,第7、8页。
[26]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93册,第289页。
[27]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7册,第208页。
[28]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7册,第209、210页。
[29]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7册,第230页。
[30]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1册,第8页。
[31] Grimm, NJW 1995, 1702.
[32]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6册,第139页。
[33]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75册,第380页。
[34]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75册,第369页以下。
[35]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1册,第12页;第82册,第283、284页。
[36]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12册,第126页以下;第54册,第138页。
[37]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7册,第208页。
[38] Häberle, JZ 1989, 916ff; vgl. Zweigert/Kötz,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auf dem Gebiet des Privatrechts, 3. Auflage, Tübingen 1996, S. 16ff..
[39] 张翔:《根本权力的标准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12页。
[40]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7册,第208页。
[41] 《联邦宪法法院判定集》第61册,第8页;第90册,第249页,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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