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制拆除诉讼时效强制主体
[案件简介]
原告:张树胜
被告: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02年11月20日,原告不服被告国家房屋管理局,依据其作出的江津市辞退〔2002〕17号行政裁决,于2004年11月16日对其位于彭家巷,油溪镇,江津市,12号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的强拆行为侵犯了法,理由如下:1。被告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宇易中行中字(2003)第78号终审判决确认被告从津,法二中侵犯法。油溪镇人民政府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不能担任拆迁人。请法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侵犯了法
被告认为1。原告张树胜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能重复起诉。2002年9月11日,我局对拆除原告张树胜位于彭家巷,油溪镇,12号的房屋作出江津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决,并告知原告起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现提起诉讼,不享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的特殊时效。原告已于2002年11月20日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2003年12月24日,江津市法人民法院以(2003)津刑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我局实施强拆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故原告主张不成立。3.江津市油溪镇市人民政府是法从彭家巷到农贸市场道路硬化工程的拆迁主体。
[裁判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中,江津市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责成被告国家房屋局组织强制拆除,符合法,规定,被告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但是,强制拆除是根据被告作出的江津市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决进行的,该裁决被法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因此,2002年11月20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执行依据,应当对法不利。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规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2002年11月20日的强拆与被告作出的江津市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定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裁决告知了当事人起诉的权利和起诉期限,但不适用于强制拆迁。从被告发布的强拆公告和2002年11月29日发给原告的书面通知来看,当事人并未被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原告于2004年11月16日起诉不足2年。2003年,原告张树胜,对强制拆迁提起诉讼。因被告被错误列名,本院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而非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对符合条件的被告提起诉讼,并非重复诉讼。因为,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理解,重复起诉是指原告的重新
2002年11月20日,被告江津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拆原告张树胜位于彭家巷,油溪镇,江津市,12号的房屋,侵犯了法
诉讼费410元由被告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院。
[争议焦点]
就本案而言,有三个争议点。一、被告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权。二、被告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三、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定律分析】
目前,随着我国建筑业和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拆迁行为越来越多。相应的强拆并不少见。强拆是指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由市市人民政府指令有关部门实施强拆,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向法人民医院申请强拆,在实施强拆前,被拆迁人应向公证处办理被拆迁房屋相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目前,我国强制拆迁存在诸多法法律问题,本案体现了三点:
首先,谁有强拆权?强拆权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强制权。我国法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因此对行政强制权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根据法理论,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权力必须依据法法律授权,而所谓的权力在法".没有规定是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被告经江津市人民政府授权,享有强拆权。
其次,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法律的哪些规定?虽然我国没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但法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相当多,法的行政强制在法必须有执行依据本案中,作为行政拆除依据的江津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决被法法院撤销。因此,被告强拆应当是针对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强制拆迁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被侵权人在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法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因此,原告于2004年11月16日起诉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法律风险预警和预防]
法法律界网站建议,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有符合法,的行为依据,否则就是违背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应当清楚地知道诉讼时效,以便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案件简介]
原告:张树胜
被告: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02年11月20日,原告不服被告国家房屋管理局,依据其作出的江津市辞退〔2002〕17号行政裁决,于2004年11月16日对其位于彭家巷,油溪镇,江津市,12号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的强拆行为侵犯了法,理由如下:1。被告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宇易中行中字(2003)第78号终审判决确认被告从津,法二中侵犯法。油溪镇人民政府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不能担任拆迁人。请法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侵犯了法
被告认为1。原告张树胜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能重复起诉。2002年9月11日,我局对拆除原告张树胜位于彭家巷,油溪镇,12号的房屋作出江津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决,并告知原告起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现提起诉讼,不享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的特殊时效。原告已于2002年11月20日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2003年12月24日,江津市法人民法院以(2003)津刑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我局实施强拆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故原告主张不成立。3.江津市油溪镇市人民政府是法从彭家巷到农贸市场道路硬化工程的拆迁主体。
[裁判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中,江津市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责成被告国家房屋局组织强制拆除,符合法,规定,被告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但是,强制拆除是根据被告作出的江津市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决进行的,该裁决被法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因此,2002年11月20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执行依据,应当对法不利。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规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2002年11月20日的强拆与被告作出的江津市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定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裁决告知了当事人起诉的权利和起诉期限,但不适用于强制拆迁。从被告发布的强拆公告和2002年11月29日发给原告的书面通知来看,当事人并未被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原告于2004年11月16日起诉不足2年。2003年,原告张树胜,对强制拆迁提起诉讼。因被告被错误列名,本院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而非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对符合条件的被告提起诉讼,并非重复诉讼。因为,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理解,重复起诉是指原告的重新
2002年11月20日,被告江津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拆原告张树胜位于彭家巷,油溪镇,江津市,12号的房屋,侵犯了法
诉讼费410元由被告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院。
[争议焦点]
就本案而言,有三个争议点。一、被告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权。二、被告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三、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定律分析】
目前,随着我国建筑业和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拆迁行为越来越多。相应的强拆并不少见。强拆是指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由市市人民政府指令有关部门实施强拆,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向法人民医院申请强拆,在实施强拆前,被拆迁人应向公证处办理被拆迁房屋相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目前,我国强制拆迁存在诸多法法律问题,本案体现了三点:
首先,谁有强拆权?强拆权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强制权。我国法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因此对行政强制权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根据法理论,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权力必须依据法法律授权,而所谓的权力在法".没有规定是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被告经江津市人民政府授权,享有强拆权。
其次,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法律的哪些规定?虽然我国没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但法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相当多,法的行政强制在法必须有执行依据本案中,作为行政拆除依据的江津驳回(2002)17号行政裁决被法法院撤销。因此,被告强拆应当是针对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强制拆迁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被侵权人在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法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因此,原告于2004年11月16日起诉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法律风险预警和预防]
法法律界网站建议,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有符合法,的行为依据,否则就是违背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应当清楚地知道诉讼时效,以便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一年实习期未过上高速会怎么样
2025/1/18 5强制拆迁需要有依据前来护航
2025/1/18 6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2022年党建工作总结
2025/1/18 5以“和”为贵,破解“民告官”难题
2025/1/18 5两高明确检察公益诉讼任务原则 细化案件受理程序
2025/1/18 4中办国办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2025/1/18 4·【国家立法动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
2025/1/18 2·【国家立法动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发布 “恶意索赔”下月…
2025/1/18 3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最高法:不合法 !
2025/1/18 3道可特金融法律服务 | 基金投资影视产业热潮下,风险防控至关重要
2025/1/18 5知寰案例 | 最高法院再次改判“凸轮”专利申请权权属,黄律师代理文特斯维权成功
2025/1/18 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工程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
2025/1/18 3集佳代理“苹果图形”商标转让行政诉讼案胜诉
2025/1/18 4东卫风采 | 六位东卫合伙人及律师当选十一届北京律协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主任、副主任
2025/1/18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