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性清偿制度概述(下)

作者按

《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性清偿制度概述》上篇梳理了偏颇性清偿的构成要件和撤销除外情形,并介绍了针对偏颇性清偿构成要件以及同期发生的交易例外这两项常见的抗辩理由。本篇将继续分析另外两项常见抗辩理由,即正常业务活动中的支付以及后续新价值例外。







1 

常见的抗辩理由


(一)正常业务活动中的支付抗辩

§547(c)(2)规定了正常业务活动中支付的抗辩,认为不应将债务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的款项作为一种偏颇性清偿予以撤销。“此[辩护]的目的是保证正常的财务关系不受干扰,因为它不会减损偏颇性清偿制度的一般政策目的,即阻止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在债务人陷入破产期间采取不寻常的行动。”(8)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付抗辩适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转让以及按照正常经营条件进行的转让,这些付款不是为了减少过去的债务,而只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长期业务中发生的惯常商业往来,属于他们持续业务的一部分。

在Irving Sulmeyer 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裁定:

在根据第547(c)(2)(A)条确定转让与过去的做法相比是否是惯常的,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进行有关交易的时间长度;

2.供货要约的金额或形式是否与过去的做法有所不同;

3.债务人或债权人是否存在任何不寻常的收款或付款行为;

4.债权人是否利用了债务人不断恶化的财务状况。(9)

第九巡回法院最近裁定,为了确定付款是根据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为交易辩护的债权人必须证明:(10)

1. 债权人必须确定类似情况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包括处于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在偏颇清偿期间内采用了“宽泛”商业条款;(11)

2. 债权人必须证明相关付款“相对于 [这些] 现行商业条款是;正常的。”(12)

3. 一般来说,§ 547(c)(2)(C)不应特别加重债权人举证责任负担。(只有非同寻常以至于“放到相关行业中显见异常”的付款才不满足[§ 547(c)(2)(B)]的规定)。(13)

此外,“对债权人基于第547(c)(2)条辩护理由的评估要求法院首先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处的行业。……一旦确定了这一点,法院就可以评估相对于该行业的普遍商业条款而言,这些付款是否是惯常的。”(14)

“正常业务活动中的支付例外”可以对申诉收回先前支付给债权人款项的托管人实现有效的抗辩救济。这需要大量的文件工作来证明,并需要债权人的财务部门、会计师和律师之间的密切合作,但如果能够收集和提供足够的证据,此项辩护很容易被法院接受,有时甚至会为破产托管人所接受。

(二)后续新价值抗辩(15)

为了在后续新价值抗辩下取得成功,债权人必须证明三个要素:

1. 债权人在获得货款支付后,又向债务人提供了新的价值;

2. 给予的新价值没有为托管人无法撤销的担保权益所担保;

3.债务人未以托管人无法撤销的转让来偿还抵消新价值的债务。

以下是来自第六巡回法院(田纳西州破产法院所在的巡回法院)的一些案例,有助于理解此项辩护理由的要点:

在Transport Associates案中,法院采用了所谓的“花环规则”。根据该规则,债权人的每笔新价值预付款都可以用来抵消所有先前的偏颇性付款。根据该规则,债权人不限于仅将每笔新价值的预付抵销前一个偏颇性付款。例如,假设如下:

  • 债务人于 7 月 5 日向债权人支付 10,000 美元

  • 债务人于 7 月 7 日向债权人支付 15,000 美元

  • 债权人于 7 月 10 日向债务人提供价值 12,500 美元的商品或服务

  • 债务人于 7 月 15 日向债权人支付 15,000 美元

  • 债权人于 7 月 21 日向债务人提供价值 75,000 美元的商品和服务

  • 债务人于 7 月31 日向债权人支付 75,000 美元

  • 债务人于8月1日申请破产

在上述示例中,债权人已收到 115,000 美元的偏颇付款,并可能抵消 40,000 美元的偏颇付款——因此需要偿还 75,000 美元。债权人可以使用 7 月 21 日转让的 75,000 美元新价值来抵消所有先前的偏颇付款(40,000 美元)。不仅限于使用该新价值中的 75,000 美元来抵消 7 月 15 日的 15,000 美元偏颇付款。(债权人不能使用 7 月 21 日提供的 75,000 美元新价值来抵消 7 月 31 日的 75,000 美元付款,因为新价值只能用于抵消转让新价值之前发生的偏颇付款。)(16)

在Smith Mining and Material案中,争议焦点是债权人何时提供新价值。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提供的任何新价值都不能用于 §547(c)(4) 的后续新价值抗辩。债权人在申请破产前向债务人运送了价值约 4,000 美元的产品,但超过三周没有向债权人开具发票,并在债务人提交申请的同一天开具发票。法院认为,新的价值被认为是在交货之日给出的。因此,债权人能够使用 4,000 美元来抵消其收到的偏颇付款。(17)

在Phoenix Restaurant案中,法院解释了 §547(c)(4)(B) 的要求,即新价值不得已为债务人所支付,且该转让本身无法撤销。(18)





2 

小结

由于个案差异和债权人收款时间、方式等不同,债务人在其破产前90天的支付是否满足偏颇性清偿的构成要件可能存有不同的判断,债权人也相应可能采取不同的抗辩策略。正如本文对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性清偿制度概要所作的阐释,从中可以看出美国法上针对偏颇性清偿撤销的法律分析从来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对于受到美国破产托管人偏颇付款追索的国内企业而言,咨询和聘请兼备美国破产法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是十分明智且必要的,他们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提供法律抗辩方案,评估风险,并在破产法的范围内通过谈判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



(8) Sigma Micro Corp. v. Healthcentral (In re Healthcentral), 504 F.3d 775, 789 (9th Cir. 2007). See s.courtlistener/opinion/1428173/in-re-healthcentral-com/.

(9) Irving Sulmeyer v. Suzuki (In re Grand Chevrolet, Inc.), 25 F.3d 728, 732 (9th Cir. 1994). See scite.case.law/f3d/25/728/6526492/.

(10) Sigma Micro Corp. v. Healthcentral (In re Healthcentral), 504 F.3d 775, 791 (9th Cir. 2007). See s.courtlistener/opinion/1428173/in-re-healthcentral-com/

(11) Jan Weilert RV, Inc., 315 F.3d 1192, 1197–98 (9th Cir. 2003). See s.casemine/judgement/us/5914b84eadd7b04934784523

(12) Kaypro, 218 F.3d 1070, 1074 (9th Cir. 2009). See scasetext/case/in-re-kaypro.

(13) Jan Weilert RV, Inc., 315 F.3d at 1198. See s.casemine/judgement/us/5914b84eadd7b04934784523.

(14) Blue Global, LLC, 591, B.R. 433, 446(Bankr. C.D. Cal. 2018). See s.leagle/decision/inbco20180917512.,

(15) J. Ross Pepper: Using the Subsequent New Value Defense in a Preference Action. See s.nashvillebusinesslitigationlawyersblog/using-the-subsequent-new-value-defense-in-a-preference-action/.

(16) Transport Associates, Inc. (Bankr. WD Ky. 1994). See s.casemine/judgement/us/5914bdf8add7b049347a5615

(17) Smith Mining and Material, LLC (Bankr. W.D. Ky. 2009). See sscholar.google/scholar_case?case=11286520754901652344&q=%22Smith+mining+and+material%22+and+%22bankruptcy%22&hl=en&as_sdt=3,43.

(18) Phoenix Restaurant Group, Inc. (Bankr. M.D. Tenn. 2004). See scasetext/case/in-re-phoenix-restaurant-group-66


本文上篇链接: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性清偿制度概述(上)



END





特别声明

欢迎转载、分享本网站内容。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网站及作者姓名。宸章的资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对某一事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的态度以及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牛   明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

高度责任 完美表现

High Stakes, High  Performance


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