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90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马学荣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大学生假期就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到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的马学荣律师走进直播间。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总量逐年攀升,导致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学历要求不断提高,大学生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加之大学生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极其淡薄,社会经验缺乏,从而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切实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马律师假期快到了,不少大学生开启了实习之路。今天的节目中请您就这方面的话题跟大家交流和分享一下。
【律师】:是的,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通过相关的案例跟大家分享和交流。
案例:金榜题名后,小陈被录取到某职业学校机电应用专业,学制是三年,其中有两年在校学习文化、专业和其他基础理论,第三年是离校顶岗实习,但这个时候还没发毕业证。于是,学校安排小陈到某电力建筑企业去顶岗实习。不幸地是,小陈在工作中受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这家电力建筑企业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企业认为小陈只是在校大学生,是在学校与企业的校企合作项目中进行了顶岗实习,企业怎么最终败诉了呢?马律师您给大家分析一下。
【律师】:大学生实习,通常分为就业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和培训型实习三种情况。
第一种,就业型实习是指那些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以最终就业为目标的大学生。对于该类在校生而言,现阶段的实习是为以后签约留在用人单位所做的专业性与适应性锻炼。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实习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实习期间或期满后,若被实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正式员工。此外,有些单位是将实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这也是与本案类似的一种情况。
第二种勤工俭学型实习,是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此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第三种培训性实习则较少,细分为两种学校实习和入职后培训。前者是教学的一部分,这样的实习不能视为就业,单位一般也不会对实习生支付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限于勤工助学行为,而除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因此呢,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后者发生在毕业后用人单位为了培养员工职业技能,此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相对容易。
【主持人】:结合您的介绍,这个案子中小陈和公司是顶岗实习关系,但因为公司明知小陈没有毕业还预期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符合劳动用工的形式要见,因此当地的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但实际上,这个案子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不少学校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会在入校时给全体学生购买一定数额的意外保险,符合条件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到了顶岗实习时,校方与实习单位签订了框架性协议,以规避双方的法律风险。
【主持人】:大学生实习本身是件好事,但不应盲目。
【律师】:是的,结合平时接触到的案例,也给大家一些建议:
一是尽量去学校安排的正规单位提供实习,也有利于责任的分担,减轻自身与家庭所负风险;
二是在工作中安全操作,不可盲目自信或者违规操作,要逐步培养与岗位匹配的素质和能力;
三是做好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好假期时间来对接课本知识和社会知识,并逐步明晰自己的方向。
【主持人】:看来大学生实习并非容易,需要充分地知己知彼,为自己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考虑。那么还有一种情况,有一个案例是老板拖欠工资的问题,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律师】:下面我们继续通过案例跟大家分享:
案例:某学校中文系的小张,通过朋友的介绍,在市区一家私营企业找了假期实习,为公司前台接待、打印材料、整理文档等,面试时与老板口头约定每月报酬为1800元,她很认真地工作,工作一个月后,只拿到1200元工资。老板说:她在一个月中迟到2次,故扣除工资。但并未在面试中提及相关事项。小张假期即将结束,就找到老板,提出自己干到月底就辞职返校。但老板立即辞退她,只发了1000元工资。老板的答复也令人匪夷所思:突然离开导致公司人手不足,急需高薪聘工。老板明显是拒绝为她补齐工资。工作两个月,没有足额拿到工资,因为着急返校,拿不出书面约定的凭证。小张回顾自己的求职历程,很少有单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多是口头协议,无法保障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即使起诉,也没有足够的费用和精力来支撑。
【主持人】:这个案件中小张,为什么努力工作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呢。
【律师】:小张尽管持有货币工资,但因为没有考勤记录、转账记录与书面协议,故劳动仲裁或诉讼都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而且开学在即,课业较重。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符合用人单位招录条件的人,比如有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等。否则将会带来用人单位考勤与人事关系的混乱,也不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但对于口头用工的情况,需要进行区分:
一是正式用工情况下,除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还需要关注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结合《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是看口头用工的具体情况,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用工,还是其他用工。但在工资方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主持人】:这里呢需要关注几个问题:
1、不要被用人单位克扣个人的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
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好个人的考勤记录,收款凭据;
3、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但也要了解的考勤扣款标准,避免损失过大;4、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同样重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招聘只为获取创意或方案。由于聘请专家或专业人才费用较高,有些公司为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方案,要求应聘者做案例,进行创意反馈。这样做的危害是公司并没有实际岗位,求职者可能会因此失去别的工作机会。马律师这方面该如何规避呢?
【律师】:这一点,主要是求职者事先和公司约好策划或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声明你的创意或策划不得随意使用。此外,为了广大学生们平安渡过寒假,我们给大家提出以下小帖士来适度避免部分风险:
1、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建议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书,看清用人单位名称,避免合同签订的主体不适格;
2、建议找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或学校渠道寻找工作,该中心有专业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避免进入娱乐场所上当受骗,寻找与专业匹配的实习岗位;
4、工作与学校不太一样,对个人的人际交往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专业能力等,有着一定要求,大家面临着各种磨合,要戒骄戒躁,保持乐观健康的心态,主动适应工作环境或做好心理建设工作,寻找适合自己的路,不要知难而退。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可以平安地回到校园。人生路很长,值得我们用心去走、去经营。
【主持人】:谢谢马律师的交流分享,也希望广大学生假期实习和兼职擦亮眼睛,保护自己,依法维权,今天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会。
律师简介:
马学荣律师,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执行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给信息科技公司、多家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专业期刊发表较多的专业文章。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到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的马学荣律师走进直播间。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总量逐年攀升,导致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学历要求不断提高,大学生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加之大学生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极其淡薄,社会经验缺乏,从而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切实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马律师假期快到了,不少大学生开启了实习之路。今天的节目中请您就这方面的话题跟大家交流和分享一下。
【律师】:是的,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通过相关的案例跟大家分享和交流。
案例:金榜题名后,小陈被录取到某职业学校机电应用专业,学制是三年,其中有两年在校学习文化、专业和其他基础理论,第三年是离校顶岗实习,但这个时候还没发毕业证。于是,学校安排小陈到某电力建筑企业去顶岗实习。不幸地是,小陈在工作中受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这家电力建筑企业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大学生实习,通常分为就业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和培训型实习三种情况。
第一种,就业型实习是指那些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以最终就业为目标的大学生。对于该类在校生而言,现阶段的实习是为以后签约留在用人单位所做的专业性与适应性锻炼。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实习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实习期间或期满后,若被实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正式员工。此外,有些单位是将实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这也是与本案类似的一种情况。
第二种勤工俭学型实习,是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此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第三种培训性实习则较少,细分为两种学校实习和入职后培训。前者是教学的一部分,这样的实习不能视为就业,单位一般也不会对实习生支付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限于勤工助学行为,而除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因此呢,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后者发生在毕业后用人单位为了培养员工职业技能,此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相对容易。
【主持人】:结合您的介绍,这个案子中小陈和公司是顶岗实习关系,但因为公司明知小陈没有毕业还预期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符合劳动用工的形式要见,因此当地的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但实际上,这个案子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不少学校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会在入校时给全体学生购买一定数额的意外保险,符合条件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到了顶岗实习时,校方与实习单位签订了框架性协议,以规避双方的法律风险。
【主持人】:大学生实习本身是件好事,但不应盲目。
【律师】:是的,结合平时接触到的案例,也给大家一些建议:
一是尽量去学校安排的正规单位提供实习,也有利于责任的分担,减轻自身与家庭所负风险;
二是在工作中安全操作,不可盲目自信或者违规操作,要逐步培养与岗位匹配的素质和能力;
三是做好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好假期时间来对接课本知识和社会知识,并逐步明晰自己的方向。
【主持人】:看来大学生实习并非容易,需要充分地知己知彼,为自己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考虑。那么还有一种情况,有一个案例是老板拖欠工资的问题,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律师】:下面我们继续通过案例跟大家分享:
案例:某学校中文系的小张,通过朋友的介绍,在市区一家私营企业找了假期实习,为公司前台接待、打印材料、整理文档等,面试时与老板口头约定每月报酬为1800元,她很认真地工作,工作一个月后,只拿到1200元工资。老板说:她在一个月中迟到2次,故扣除工资。但并未在面试中提及相关事项。小张假期即将结束,就找到老板,提出自己干到月底就辞职返校。但老板立即辞退她,只发了1000元工资。老板的答复也令人匪夷所思:突然离开导致公司人手不足,急需高薪聘工。老板明显是拒绝为她补齐工资。工作两个月,没有足额拿到工资,因为着急返校,拿不出书面约定的凭证。小张回顾自己的求职历程,很少有单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多是口头协议,无法保障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即使起诉,也没有足够的费用和精力来支撑。
【律师】:小张尽管持有货币工资,但因为没有考勤记录、转账记录与书面协议,故劳动仲裁或诉讼都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而且开学在即,课业较重。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符合用人单位招录条件的人,比如有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等。否则将会带来用人单位考勤与人事关系的混乱,也不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但对于口头用工的情况,需要进行区分:
一是正式用工情况下,除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还需要关注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结合《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是看口头用工的具体情况,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用工,还是其他用工。但在工资方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主持人】:这里呢需要关注几个问题:
1、不要被用人单位克扣个人的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
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好个人的考勤记录,收款凭据;
3、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但也要了解的考勤扣款标准,避免损失过大;4、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同样重要。
【律师】:这一点,主要是求职者事先和公司约好策划或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声明你的创意或策划不得随意使用。此外,为了广大学生们平安渡过寒假,我们给大家提出以下小帖士来适度避免部分风险:
1、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建议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书,看清用人单位名称,避免合同签订的主体不适格;
2、建议找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或学校渠道寻找工作,该中心有专业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避免进入娱乐场所上当受骗,寻找与专业匹配的实习岗位;
4、工作与学校不太一样,对个人的人际交往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专业能力等,有着一定要求,大家面临着各种磨合,要戒骄戒躁,保持乐观健康的心态,主动适应工作环境或做好心理建设工作,寻找适合自己的路,不要知难而退。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可以平安地回到校园。人生路很长,值得我们用心去走、去经营。
【主持人】:谢谢马律师的交流分享,也希望广大学生假期实习和兼职擦亮眼睛,保护自己,依法维权,今天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会。
律师简介:
马学荣律师,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执行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给信息科技公司、多家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专业期刊发表较多的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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