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汾阳市住建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确认违法

       前言

城市化的浪潮此起彼伏,每天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征地与拆迁不可数计。由于这是一个最好的年代,也是一个最坏的年代;因而这个浪潮每天造就一批人,同时也“毁灭”一批人。如何不被“毁灭”?只有拿起这个时代最有利的武器——法律;如果傲然屹立?只有找到这个时代最强悍的同盟——律师!

案件背景

A先生是XX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在山西省汾阳市(属吕梁市)XX中学所在区域拥有合法权益,后该地域被部分征收和拆迁,而补偿却并不合理,为了获得公正的补偿,A先生委任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作为维权代理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崔律师首先进行的是核实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合法性问题。2013年8月16日,她以A先生的名义通过EMS快递向汾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汾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汾阳市原XX中学区域有关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汾阳市XX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申请上述规划许可证。

承载着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期待的快递于2013年8月19日到达了住建局并被签收,按照法律规定,住建局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但是,直到同年9月18日,也就是崔律师以A先生名义向吕梁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时,汾阳市住建局仍旧全然不顾A先生的心急如焚和度日如年,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据此,崔律师在复议申请书中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汾阳市住建局的不作为明显超期限了,违法性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吕梁市住建局及时向汾阳市住建局下发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者于2013年9月30日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街东段拓宽(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的决定》,指出A先生所申请的信息隶属于汾阳市国土局、汾阳市规划局职责范围,不在其职责范围。

2013年11月20日,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了吕住建复决[2013]0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汾阳市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履行政府信息法定告知义务。

复议决定的制定法依据

最终需要对A先生作出答复的既然是汾阳市国土局和规划局,为何住建局的不作为却被确认为违法呢?

吕梁市住建局的《复议决定书》说得很清楚,它指出,《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最终公开信息的应当是汾阳市国土局、规划局,但同时《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21条的规定是关于答复方式的规定,这意味着政府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形式合法的答复。依此规定,汾阳市住建局尽管事实上无法公开文件,但也仍旧应当按照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其不作为违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

信息公开制度滥觞于公民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在国际上已经被公认为一种基本人权,并且在各国宪法中得到明文的保障。我国《宪法》并未规定知情权,但是从政府受人民监督这类条款中能够引申出对政府的知情权。这意味着,对政府机关的一举一动,只要是除了可被豁免的行为和信息,社会公众都有完整的权利去了解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动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行政法规,位阶高、涵盖面广、相关规定具体,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来实践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政府做到了公开透明,公民和相关组织才能更好的监督政府,让政府为人民服务。汾阳市住建局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不闻不问的处理方式,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也是对神圣法律所规定义务的违背。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上一篇:上海农村拆迁案例:遭遇司法强拆,固定违法证据是关键
下一篇:辽宁农村征地案例:圣运出手,获当地首例土地规划复议胜诉

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