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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核心条款解读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ng

20205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答记者问”)。

基于本所过往信托领域的相关经验,我们就《新规》核心条款解读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嘉源解读:

《指导意见》出台后,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如何适用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一直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此为《新规》出台的主要背景。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嘉源解读:

1、此条明确了办法适用于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答记者问中明确了资金信托业务的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二是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三是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基于家族信托他益权信托性质,不符合“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要求,因此,家族信托业务应不予适用。

2、《新规》二十九条明确其不适用于服务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何谓“服务信托业务”?《新规》第二十九条进行了解释,即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据此规定,传统通道类信托业务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符合上述特征,是否属于“服务信托业务”?《新规》并未明确。

3、答记者问明确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并列举了几类不予适用的信托类型,包括财产权信托(但通过受益权转让募集资金的除外)、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如上疑问,通道类信托是否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尚待确认。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对资金信托进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投资者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资金信托和开放式资金信托

(三)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权益类资金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金信托和混合类资金信托。各类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嘉源解读:

1、《指导意见》出台后,信托公司已根据第(三)项规定进行了分类,但需要提示的是,之前并没有文件明确封闭式资金信托和开放式资金信托的分类。基于大量资金信托存在增发募集、分批投放的安排,如成立后增发募集而不存在期间赎回操作的信托,存在是否属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问题。

2、《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封闭式资金信托”是指有确定终止日,且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且第十七条规定“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严格执行的话,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允许分期募集和投放。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的代理销售管理规范,选择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以代理销售合同形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

嘉源解读:

此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依赖商业银行销售,此条扩大了代理销售机构的范围,明确可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利于信托公司后续资金募集渠道。

第八条  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及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资金信托,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资质情况提供给信托公司。

嘉源解读:

此处必须敲黑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指导意见》出台后,投资者人数到底能否突破一直是谜,各地银保监局也未明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能否突破人数限制问题。200人人数限制一方面匹配《指导意见》要求,另外也与银保监会主管的其他资管行业如私募基金实现了监管统一。

但需要提示的是,基于《指导意见》关于可嵌套投资一层资管产品的规定,且该条规定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仍可考虑通过嵌套一层资管产品的形式扩大募资规模。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资金信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六)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源解读:

此处对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合计金额的限制,会导致信托公司进入净资产竞争时代,据了解,不少信托公司已开始启动增资以增加净资产规模。另外,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限制,也将督促信托公司向标准化资产投资、服务信托业务方向转型。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涉及本公司固有财产及关联方的,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全面准确识别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关联方进行管理。

(二)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三)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四)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嘉源解读:

1、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新规》对关联交易逐笔申报放宽,类似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要求,需向投资者披露并取得投资者同意。

2、虽然《新规》不再要求所有关联交易信托产品均逐笔事前报告,但《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是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是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王海霞    高级合伙人


wanghaixia@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信托、私募资金、资产证券化



王云峰  律师


wangyunfeng@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信托、私募资金、资产证券化


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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