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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对于提高执行公信力、满足胜诉方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网络司法拍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影响了执行目标的及时实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导致其他有真实购买意向的竞买人未能拍卖,延长了财产处置期限,导致申请执行。人民群众的权益不能及时实现。

笔者与法院执行人员对2020年、2021年(截至10月)43起执行网络司法拍卖案件进行了调研。虽然这些司法拍卖中没有出现遗憾的现象,但竞拍者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拍卖标的的详细情况,私下与被执行人沟通,赚取非法利益,而且有些人在拍卖过程中没有关注拍卖情况。第一次拍卖。参加拍卖,等到拍卖价格降低,再参加第二次拍卖等等。当然,这里面有拍卖标的物的位置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谋利”的心态在工作中,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拍卖的房产类型主要是房地产。调查期间,共拍卖房产4处、机械设备2件,其中拍卖房产占66.7%。交易量、成交率、溢价先降后升。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

二.现有问题

(1)网络拍卖房产种类相对单一。房地产具有较高的刚性需求和价值属性,且所有权清晰、易于核查和控制,是拍卖财产中最重要的一类。除房地产外,其他房产类型的拍卖也较少。此外,部分物业未接入“头对头”制度,检查管控范围有限。 (2)例射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有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财产处置困难,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规定,导致案件进入拍卖程序的比例较低。同时,出于疫情防控考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扣押、带人看样品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进入拍卖流程。 (三)标的物网上拍卖成交率低。现行拍卖规则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拍卖价款,且拍卖标的集中于房产等高价值物品,这对竞买人的财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减少了拍卖的参与度。由于第一次拍卖失败后,第二次拍卖的底价将会降低,因此等待者会更多,实际竞拍者会更少。同时,由于网络普及程度、交易习惯、操作能力等因素,仍有大量潜在竞拍人没有参与司法拍卖,这也导致了成交率的下降。 (4)网络服务提供商选择不平衡。申请者倾向于选择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较高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但这很容易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在没有并网联合拍卖的情况下,实践中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选择关注度最低的平台,导致低价交易或频繁拍卖失败的现象。 (五)遗憾拍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不够明确。竞买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拍卖价款的。其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拍卖秩序,妨碍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有罚款等规定,但法院更裁定重新拍卖,等于事实上确认了竞买人后悔拍卖。未确认遗憾或口头告知买家遗憾,缺乏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此外,不同地区执行法院采取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导致实践中悔罪认定时法律法规不一致。另外,《复函》的申请不一致,竞买人未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支付期限支付剩余价款,后又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 《复函》并没有解决拍卖价款逾期支付的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和处置。坚持“调查一切需要知道的事情”的原则。通过“线上+线下”手段,充分利用被执行人、律师、社会力量等,全面准确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核实后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同时,加强财产筛选,确定是否可以处置。 (二)拍卖过程中坚持“应拍尽拍”的原则,对不同标的物进行分类处置,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期限,定期通报、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采用合议方式确定首、二拍底价、加价幅度、保证金数额等事项,进一步提高网上拍卖成交率,合理确定起拍价。您可以通过网上询价来确定参考价格。 (三)明确遗憾拍卖的认定方法和期限。竞买人逾期未支付剩余价款的,法院应当以通知书的形式对竞买人的后悔行为作出书面认定,明确竞买人的后悔行为,并告知其承担责任。拍卖品重新拍卖后,不退还保证金并补足差价的。但要确定期限,最好是7天。如果竞买人在法院书面确认后悔拍卖之前已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则可以根据《复函》的规定维持原拍卖的有效性,并可以从各方面入手进一步缩短拍卖时限。 (四)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大推广力度,完善用户基础,形成有效竞争,为各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应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方法,根据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可以引导其选择更有利于拍卖的网络服务商。 (五)加大宣传力度。综合利用微信、微博等多种传播方式,运用在线直播、VR看房等创新方式,提高拍卖展示效果,提高公众参与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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