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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并做主题发言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以“全面注册制时代的发行监管与信息披露”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于9月16日在北京召开。来自法律界、学术界的各方代表围绕二十大报告、注册制与信息披露,ESG、绿色金融与信息披露,证券监管与投资者保护,证券合规科技创新与信息披露,证券欺诈与法律责任等热门话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文萍,合伙人陈运娜,律师袁旭升等受邀参加。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文萍9月16日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做出《深交所ESG信息披露的规则及履行》的主题发言。 

徐文萍律师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公司专业委员会理事、副秘书长。徐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境内外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可持续供应链合规以及上述商事领域相关的重大疑难案件的争议解决。徐文萍律师善于理解企业的战略目标与利益需求,协助客户将ESG融入投资分析及决策制定中,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徐文萍律师认为:证券交易所扮演着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特殊作用,并有责任引领可持续发展。基于这样的共同认知,全球众多证券交易所将采取共同行动,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组织(United Nations 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s Initiative,下称“SSE”)应运而生。SSE的使命是提供一个全球平台,通过探索证券交易所与投资者、公司(发行人)、监管机构、政策制定者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方式,提升证券交易所在ESG方面的表现,并鼓励可持续投资,包括为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提供资金。这也是全球众多证券交易所主动加入这一倡议的主要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组织(SSE)成为第67家伙伴交易所。2023年2月10日,深圳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交所ESG信息披露的规则及范围对上市公司出具ESG报告具有指引作用。继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首次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深交所发布的规则在促进ESG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提供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支持,通过自身的行动来影响市场,深交所将在支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绿色金融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ESG信息如属于特定行业的上市公司应当“强制披露”。徐文萍律师分别就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环境信息/ Environment、社会责任信息/ Social 、公司治理信息/ Government的披露要点进行了阐述。

图/徐文萍律师

中国证券报对徐文萍律师的主题发言进行了《上市公司应提升内部ESG信息披露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的专题报道:徐文萍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发挥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认识到ESG理念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升内部ESG信息披露意愿,建立合规体系。企业应通过ESG合规制度定期检视企业发展的现状、优势和不足之处,关注ESG带来的发展机会与潜在风险,及时调整企业ESG发展战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自身绿色转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ESG信息披露梳理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及绩效,应当确保申报材料及披露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上市公司选择ESG信息披露议题,进行信息披露内容审查和信息披露市场效应调查等。在法律风险层面,规制上市公司的“漂绿”行为目前可以根据《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若上市公司发布“漂绿”的广告或者标签,则构成虚假广告或者伪造或冒用质量标签行为,也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犯。若上市公司通过“漂绿”行为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则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上市公司违反监管规定,未如实披露环境信息或受制裁的情况等,则构成信息披露不实。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运娜律师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做出《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中责任划分问题分析》的主题发言。

陈运娜律师于2023年8月正式加盟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业务四部合伙人。陈运娜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证券与资本市场以及投融资并购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拥有逾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近几年,陈运娜律师积极探索新兴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在金融、证券、投融资纠纷等高端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专业特色。陈运娜律师首先介绍了2022年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下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增第五章“责任主体”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专节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的参与主体,在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列举的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监高,保荐、承销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之外,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增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颁布细化了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这也是对司法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证券类型案件的回应。

图/陈运娜律师

随后,陈运娜律师从其承办的证券项目及代理的案件出发,结合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和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提出了考量共同侵权的实质性要件将虚假陈述责任主体大致划分为内部责任主体和外部责任主体两个大类,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规直接责任人和信息披露违规其他责任主体三个梯度,同时指出上述两种划分方式存在交叉,并列举了只有一般管理职责的董监高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而对于外部董事也应采取“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区分认定责任,而不能落入“身份犯”的窠臼。

最后,陈运娜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康美药业、五洋债、北京金融法院第一案等一系列案件所“创设”的比例连带责任,实体法上并无直接依据,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个案中进行适用需要进一步探究其法理基础,由此引出了对《民法典》中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的分析。陈运娜律师最后倡议,证券监管、立法以及司法部门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进行更细颗粒度的划分,在“罚首恶”的同时更加注重“权责一致”,这将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的精准预期,提高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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