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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起诉被法院以存在生效裁判为由驳回,冠领律师出手成功维护诉权

  2022年1月,家住天津市宁河区的陈先生,拿着一份《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奥律师寻求帮助。陈先生是天津市宁河区某村村民,承包了村里一片土地用于禽类养殖。2018年该村因新区建设整体拆迁,由村委会负责具体拆迁还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2018年8月,村委会被撤销,其权利义务为居委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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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居委会发布公告,告知未签订拆迁还迁协议的村民,即时签署拆迁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实施拆迁还迁事宜。2021年9月,居委会就陈先生承包的土地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2021年12月,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陈先生对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希望冠领律师帮助自己依法获得拆迁补偿权益。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2022年1月,冠领律师代理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指出居委会作出该份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是以所谓“迁移”、“搬迁”为理由企图代替征收。没想到的是,该案起诉后却被法院驳回起诉。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撤销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在此前居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的案件中,法院已对该决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受到生效裁判的约束,故无法再次予以审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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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一审裁定后,陈先生感到非常无助,希望冠领律师能继续帮助进行下步诉讼。冠领律师于是代理陈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庭审中向二审法院指出: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陈先生撤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诉请受到在先判决的约束,无法予以重新审查,是适用法律错误。冠领律师认为,该行政裁定书属于行政非诉执行程序,未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理,更未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确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陈先生无权提起本案诉请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该决定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截至一审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时,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时间,一审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陈先生起诉被驳回,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诉权。

  综上,陈先生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中的行政裁定,故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规定的生效裁判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以陈先生提出的诉请已被另案审查而无法重复审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除办案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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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 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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