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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不是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了列举,有四种情形,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在法定事由外公司进行清算具有其特殊需求和自主性,一人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财产或股权,可以自主进行清算或经受让人要求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法律后果由清算人负担。一人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其股东有密切的关联性,转让或受让股权是当事人有目的的和预见的行为,相应转让协议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一人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公司的财产增减、债权债务负责,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处置公司财产转让股权不能一概而论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滥用”,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各部门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股权转让的合同相对人之间除了依法解除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外,不能有违交易诚信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出尔反尔”。即使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公司被原股东公司的大量债权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抗辩或追偿,维护交易是市场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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