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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谈职场 —— 关于法定年休假的Q&A(上)

论法谈职场 —— 关于法定年休假的Q&A(上)

作者:论法律师

论法谈职场 —— 关于法定年休假的Q&A(上)


Q1.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论法律师解答:

根据年休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享受法定年休假需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条件,但是实务中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具体适用规则存在不同理解。

此处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要职工过往工作经历中曾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条件,即便后续存在中断就业的情况,也不影响其入职新单位后享受法定年休假的权利。


附法规规章参考: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Q2.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论法律师解答:

职工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取决于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后不予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职工未休年休假系由于其本人原因并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

此外还需要关注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约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计算标准,则用人单位须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据此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高于法定标准为由进行抗辩,将无法获得支持。


附规章参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经典案例参考(一)


图片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


案情简介: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其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申请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本案中,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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