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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店主“撬走”会员至自己新店消费,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5000元

原店主“撬走”会员至自己新店消费,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5000元



  安徽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店主违反协议“撬走”会员至自己的新店消费,最终被判决支付违约金5000元。
杨腾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租了一间底商,用于经营“金月母婴生活馆”。2019年11月,杨腾搬家到另一个小区,在新小区又开了一家“优贝母婴店”,于是就想把金月母婴生活馆盘出去。
 
  2020年1月1日,杨腾与霍磊在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的合同后又签订了《金月会员转让协议》,约定除正常店内货物、房租、设备转让,其门店内会员也一起转让。若原金月母婴生活馆会员由优贝母婴店工作人员以恶意竞争手段撬走的,经霍磊核实后,由杨腾赔付霍磊5000元作为补偿,若自愿转店购买,则无需追究其责任。
新店
 
  2020年3月,霍磊发现自己店内的不少会员被杨腾拉进了新店的微信群内,于是就以杨腾带走金月母婴生活馆会员为由要求其进行赔偿。杨腾称,部分会员主动扫码进群,还有一部分确实是他拉进来的,但并没有消费,不应赔偿。几天后,有几个会员来到霍磊的店内拿货,并声称把钱交给了杨腾,杨腾告诉他们来这里拿货,而霍磊并没有收到杨腾转来的货款。双方的争议越来越大,2020年5月,霍磊将杨腾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判令杨腾返还转让费13万元及撬走会员的补偿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霍磊与杨腾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及《金月会员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目前都表明解除转让合同的意愿,因此判令双方合同解除。
 
  但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会员转让协议明确约定,除正常店内货物、房租、设备转让,其门店内会员也一起转让给霍磊,并约定杨腾不得恶意竞争。然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杨腾确实有拉会员进群之事实,且部分会员有消费行为,杨腾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霍磊5000元。
 
 
  关于退还转让费的问题,鉴于霍磊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另外由于疫情的原因,小区物业公司也退还了霍磊的部分租金,酌定杨腾返还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杨腾偿还霍磊4.5万元。
 
律师提醒
  《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诚实信用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本案中,杨腾无视会员转让协议的约定,恶意竞争,撬走会员,最终只能是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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