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有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村委会便以村民自治为借口,鼓动其他村民,社会人员来你家帮助你拆除房子。这种行为,即使去找拆迁办也没用,他们会说是村子内部纠纷,和他们没有关系。这个时候,房子被拆的村民是特别无助的,不知该找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病急乱投医,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要冷静,法律才是保护我们最好的武器,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最有用的。
首先告诉大家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违法强拆或腾退是非法的。
村民委员会没有被法律赋予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权力。因此,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进行所谓的腾退或拆迁,实际上是暴力违法强拆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表现形式:村委会鼓动其他村民或社会人员以村民自治为由拆除你的房子;
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认定房屋性质显然是违法的,要确定房屋的性质,需要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而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在重大决策应顺应民意,由村民大会决定。对于拆除房屋,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际上是掠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村委决定是违法的。
第二种表现形式: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村民委员会要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法律条件,并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违法的。
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权责,村集体不是法定拆迁主体,拆迁主体应当承担非法拆迁的法律后果。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法律,村委会的决定仅限于上述列举。《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授权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实施涉及多个村民利益的腾退行为。腾退案件中实施的暴力拆迁,不仅不是村民自治,而是赤裸裸地侵犯公民财产,村委会并不能代村民会议。
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反法律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违反法律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民自治不能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村民自治看似合法,其实漏洞百出,经不起法律检验。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能侵犯,不仅是物权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基本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村民自治违法强拆或者腾退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以免侵犯自身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违法强拆行为,要及时制止,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让暴力违法强拆任意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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