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文学创作不可肆意而为,侮辱诽谤要追责
第三季 人格权篇
第7集 文学创作不可肆意而为,侮辱诽谤要追责
【老德的烦恼】
老德是一位参加过越战的老兵。前不久,他在某杂志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老德参加的一场越战战斗,老德认为文章内容不仅对这次战斗有歪曲之实,诋毁之意,而且也侮辱了因为这次战斗获得的三等功荣誉称号。老德认为如果不与这个作者理论理论,实在对不起自己以及与他出生入死的战友们。可是,老德不懂法,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首先我要向老德和与您一起参加越战战斗的老兵们致敬。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学术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是这些自由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关于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基本原则。
文章作者在没有对其描述的越战战斗进行研究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发表文章和评论,必然不能客观反映、甚至是歪曲越战战斗和真人真事,如有侮辱、诽谤之意更是法律不允许和社会大众所不能容忍的。
越战对于我国具有重大意义和精神价值,对越战战斗和战士荣誉的损害,既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毁损,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老德同志,您有权利、也有必要要求文章作者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等等。如文章还涉及对组织和个人荣誉称号的诋毁、贬损,您同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虽然文学创作、艺术作品不必是“教科书”模式,但是一定不能与历史背道而驰,更不能有侮辱、诽谤、诋毁之意。所有文学创作、艺术作品都要尊重历史,尊重我们的战斗英雄,不能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相关法规
《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 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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