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掉落砸伤大妈,法院判业主无需赔偿,律师怎么做到的?
引言:很多业主进行家庭装修时出于对成本的考虑,往往会请个人装修队进行装修,那装修过程中包工头或者工人造成他人受伤,业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把家里废旧物品卖给小区收废品的很常见,那么收废品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离咱日常生活很近的典型案例,也通过这个案子和大家分享一下律师承办案件所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注:正文红字为我方主张内容被法院判决书采信的部分。
刘阿姨家中装修,经熟人介绍找到装修经验丰富的王工和他的施工队,约定为家里铺设地砖和墙砖并安装灯具和窗户等,随工支付价款。
因安装新的窗户,旧窗户上的铁护栏需要先行拆掉,王工找到小区收废品的梁杰尼,二人约定把旧护栏和暖气片卖给收废品的,尤其帮着拆卸下来,一共700元。
在拆护栏过程中,护栏掉落砸伤了正好经过的邻居张大妈,造成张大妈腰椎骨折十级伤残,张大妈将刘阿姨告上法庭,要求刘阿姨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刘阿姨委托德翔律师代理此案。
一般来讲,律师拿到一个案件首先要做的就是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通俗的讲就是将日常生活中的事儿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确定法律关系。
本案我们作为被告刘阿姨的委托律师要想准确分析法律关系,就要收集与事实相关的基础证据,因为刘阿姨本人并不在事发现场,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取事发后王工和收废品梁杰尼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
收废品梁杰尼表述:王工找到我问是否要窗户护栏和暖气片,我说要,王报价是拆护栏和暖气片,拆完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同意了。
王工表述:拆护栏时其曾告诉梁杰尼一个人无法完成拆卸,梁杰尼说没问题,王工便站在旁边帮助他看有没有人经过,梁杰尼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就开始拆护栏了。
笔录中另记载:梁杰尼在拆卸护栏过程中,护栏掉落将路过的张大妈砸倒,同在现场的王工发现后立刻快速将护栏抬起。
法院确认了我方追加被告申请后,本案涉及四方主体:原告受伤的张大妈,被告一业主刘阿姨,被告二包工头王工,被告三收废品的梁杰尼。
原告张大妈:我受伤了,是在隔壁刘家装修时发生的事故,业主刘家得承担赔偿责任。
王工:赔偿的事跟我没有关系。业主家的护栏,我就是帮忙找收废品的,收废品的不是我的工人,砸伤了人由收废品的自己承担责任。
收废品梁杰尼的:
一审律师认为:其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无偿帮助拆卸护栏,应当由接受帮工的业主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律师认为:王工与梁杰尼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雇佣法律关系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王工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认为业主与王工之间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业主作为装修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王工的选任及指示均存在过失,应当对王工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认为张大妈走路东张西望,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1. 刘阿姨与王工之间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为标的,而劳务关系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务过程为标的。本案中,王工及其施工队是以自己的专业技能相对独立来完成家庭装修中铺设地砖、墙砖,刷墙面涂料,安装灯饰等工作任务,报酬也是以其完成的安装成果作为支付依据,而并非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报酬支付的依据,因此我们认为刘阿姨与王工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并非个人劳务关系。
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刘阿姨对王工并无任何选任过失。本案中铺设地砖、墙砖,刷墙面涂料,安装灯饰及窗户等家庭小型装饰装修工作并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需要资质的项目。因此刘阿姨将家庭装修委托给王工的工作内容不需要特殊资质,故刘阿姨对具有丰富家庭装修经验的王工及其施工队的选任不存在任何过失。
3. 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刘阿姨亦无任何指示过失。本案中有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刘阿姨与王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另一是王工与梁杰尼之间的废品收购合同关系。从梁杰尼与王工在派出所笔录中表述的内容看,二人当时就梁负责拆卸护栏和暖气并以700元的价格收购达成合意,其实质为废品买卖合同关系。依据生活常理和交易惯例,收购废品过程中的搬运和拆卸工作属于收废品方为实现废品收购目的而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刘阿姨与王工的承揽合同双方均已如约履行,而本案的损害后果正是发生在梁与王废品收购合同关系中,因梁未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刘阿姨是否指示王工并不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4.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事发时刘阿姨并不在现场,对于王工如何安排拆卸护栏完全不知情(自己拆?他人拆?几人拆?何时拆?有偿?无偿?),其无法事先预见梁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拆卸护栏所造成的风险,故其对于张大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我方不应当对张大妈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张大妈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与份额问题。考量上述问题,应当依据查明事实,厘清刘阿姨,王工,梁杰尼三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首先梁杰尼与王工之间是垃圾回收的买卖关系。王工自认在梁杰尼拆除护栏时帮其看护,事发时其确实在楼外现场。张大妈在梁杰尼拆卸护栏过程中被砸受伤,梁杰尼系主要侵权人;王工未妥善履行看护义务,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二人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不同,对梁杰尼,王工的赔偿责任分别认定为70%,30%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 ,刘阿姨与王工之间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刘阿姨作为定作人,对于王工造成张大妈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本案所涉承揽工作内容无需特殊资质,王工是有装修施工经验的人员,故刘阿姨在选任方面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梁杰尼以刘阿姨在事发当日未在而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完全胜诉,为当事人刘阿姨争取了最大合法权益,在本次侵权诉讼中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一个案件的胜诉因素来自案件基础事实证据的及时收集,也可能来自对手律师打偏了点,也来自逻辑清晰好法官的支持,也同样离不开承办律师对于案件细节的全面准备以及前辈律师关键部分的精准指点。本案的胜诉来自对本案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的正确梳理和把握,在正确分析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也同时把本案纠纷放在侵权责任法核心要素“无过错,无赔偿”下向法官重点陈述,本案两审法官全面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
如我们常说,诉讼律师的高光时刻是提交的代理词观点与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高度一致,这或许就是法律人之间用法律观点达成的一种默契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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