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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

      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

      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该纪要区分转包方是否承担了实际工作和单纯的转包牟利。

      七、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

      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做好协调。

      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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