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担任熊少华涉嫌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宣告无罪【(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4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是本律师执业也来办理的第二个无罪判决案件。检察机关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熊少华是主观上为明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请求法院宣判熊少华无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熊少华作出了无罪判决。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1月初,被告人廖志强与被告人熊少华共同密谋约定:由廖志强支付人民币12万元,熊少华负责把毒品安眠酮夹藏在旅行箱内,同时,廖志强又以“代理出口”为由,委托同案人黎汉荣办理这批旅行箱的出口手续。当晚,由被告人彭炳雄在公司内监督、指挥夹藏毒品安眠酮的工作,被告人熊少华与本公司员工从11月9日下午到11日,采用粘贴、捆绑的方法、把2500千克安眠酮分别夹藏在500个旅行箱内。后由被告人廖志强通过黎汉荣把藏有毒品的旅行箱运走。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论证与法律意见
辩护人经查阅全案案卷和多次会见,了解了本案案情,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熊少华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熊少华在包装安眠酮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是安眠酮或是毒品,其主观上没有明知的故意;
第二,有证据显示廖志强找熊少华包装时只告诉过其那些货物是“化工原料中间体”,彭炳雄也没有告诉他那些东西是毒品;
第三,熊少华没有运输的行为,他只是做了包装工作;
第四,廖志强所给的12万元,不完全是包装费,还包括购买包装机货款,公诉机关据此认定熊少华为获取暴利铤而走险,推定其有罪;
历经激烈的辩论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1、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熊少华主观上是“明知”或应当“明知”。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均能证实没有告诉过被告人熊少华所包装的货物是毒品或是毒品安眠酮。2、不能从“化工原料中间体”进一步推定出其所包装的一定是毒品这个明确、唯一的故意内容。
三、判决结果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熊少华面临的是无期徒刑的判决。但在律师的有效辩护下,熊少华最终化险为夷,获得无罪判决,当庭释放。不可否认,辩护人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了当事人和家属的高度认可!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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