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因公房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早年的公房大多是父母单位分的,有的由房管所管理,属于直管公房;有的归单位管理,属于自管公房。
公房承租人仅对承租的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讲公房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依据北京市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公房拆迁时产权人需放弃拆迁利益,给承租人进行补偿,因北京市公房拆迁动辄几百上千万的补偿,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往往成为亲人争议的焦点。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子女是否有份的问题,主要是看承租人是否已经变更,再者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变更,这两个因素对拆迁利益的归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父母健在,遇上公房拆迁。
原承租人健在的情况下,公房由父母承租,属于父母的财产,如遇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属于父母财产的变形,性质上仍属于父母所有,父母对于其名下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对于户籍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原则上其可以主张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再者,基于户口而取得的补偿款也有其一份。
2、父母生前已将承租人变更至某子女名下。
实际生活中,公房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房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至某一子女名下。如果经过上述程序进行变更承租人,那么公房就成为变更后子女的财产,日后遇到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为承租人的子女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3、父母去世后,子女擅自变更承租人。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对于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变更承租人设定了明确的条件:一是要求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二是要求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三是无其他住房,四是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如果子女不符合上述条件,在父母去世后,擅自变更承租人,那么很有可能最终被认定变更承租人无效。
如果擅自变更承租人的子女已经领取拆迁利益,那么在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或其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其所领取的拆迁利益,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各子女平分。对于户口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拆迁利益中基于户口所得利益部分,应归户籍人口所有,不应列为老人的遗产。
4、父母去世后,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
若在原承租人去世之后,子女协商一致将承租人变更至某一子女名下,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变更,该种变更承租人的行为便应受法律保护。一旦遇上拆迁,所得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所有,其他子女不能再进行主张,但是承租人自愿将拆迁利益分配给其他兄弟姐妹的,不在此限。
5、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有书面协议约定。
如果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利益有明确的约定,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协议对于子女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拆迁之后,某一子女独占拆迁利益,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去履行,则其他兄弟姐妹可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持书面协议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分家析产。
受中国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很多家庭重男轻女,认为父母的房子拆迁就没女儿的事,实际上这种想法和认识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子女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所谓“儿子就应多分,女儿就应不分”的问题。
因此,在遇到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时,要先看承租人是否已经变更,如果已经变更,应及时向专业人士求助,以便确定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评估拆迁利益的归属。再者,要看自己的户口是否在公房内,如果户口在承租公房内,一般可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可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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