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对房屋拆迁的态度都不一样。有的人盼着房子拆迁能拿到拆迁款,有的人却不希望自己的房子被拆迁。这时候开发商可能会采取暴力拆迁,有些人会强迫城管来负责拆迁。那么城管有权强拆吗?遇到强拆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会给大家详细介绍,
一、城管有权强拆吗
城市管理只能管理城市范围内的事情,农村的事情不在管辖范围内。因此,如果你的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所,即使涉及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也无权参与处罚和强制拆除,更没有权利强制拆除合法建筑。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和执法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城市管理领域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管只能管理行政处罚,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征收拆迁中,如果长时间拖延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个领域,城市管理不应该出现。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城市管理部门有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遇到强拆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被征地房屋的强制拆除,应由相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只有司法强制拆除才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地方法院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与拆迁,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强拆他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强拆是对人民权益的极大侵犯,所以这种类似的行为在中国是被严格禁止的。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前打官司。你绝不能与强拆队,对抗,否则你只会受苦。
三、司法强制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应严格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第二十二条因征收造成房屋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工作场地。
(三)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一、城管有权强拆吗
城市管理只能管理城市范围内的事情,农村的事情不在管辖范围内。因此,如果你的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所,即使涉及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也无权参与处罚和强制拆除,更没有权利强制拆除合法建筑。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和执法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城市管理领域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管只能管理行政处罚,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征收拆迁中,如果长时间拖延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个领域,城市管理不应该出现。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城市管理部门有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遇到强拆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被征地房屋的强制拆除,应由相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只有司法强制拆除才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地方法院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与拆迁,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强拆他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强拆是对人民权益的极大侵犯,所以这种类似的行为在中国是被严格禁止的。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前打官司。你绝不能与强拆队,对抗,否则你只会受苦。
三、司法强制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应严格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第二十二条因征收造成房屋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工作场地。
(三)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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