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陈先生于2018年在某荒坑地建造房屋用于生产生活。
2020年3月8日,该市城市管理局以上述自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向陈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陈先生于2020年3月14日前自行拆除该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则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并告知陈先生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后,陈先生未自行拆除。但城市管理局未依法作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并直接于2020年3月24日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陈先生不认可城市管理局强拆的行为,找到京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庭审现场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首先,该市城市管理局发布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缺失必要的法定前置程序,未对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性质认定,也未向我方当事人作出并送达告知书、催告书等,未保障我方当事人陈述、申辩之权利,且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前实施拆除。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实施拆除行政行为时,并未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其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被告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涉诉拆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律师称:我方当事人的房屋虽是违法建筑,但是该市城市管理局未依法作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并发布公告,而是直接进行了强制拆除,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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