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强制拆迁中的私产保护

本期主持人:秦平
特邀嘉宾: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海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3月14日,在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公民的财产权受到基本法的保护,而政府的公共权力受到强有力的限制。然而,很明显,政府和公民都或多或少地对这一条的规定表现出不适应。实践是最好的学习方式。在公民持宪法抵制政府强拆的近段时间,相信双方都会对宪法有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维护宪法来捍卫权利是一场宣示意义的斗争
保护私有财产,退出宪法,杨海坤
普通公民(俗称普通人)开始拿起宪法文本捍卫自己的房屋、家园等私有财产,这至少是目前中国的一个有价值的消息,尤其是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墨迹还在芬芳的特殊背景下。第一,说明宪法正在迅速走向人民,中国宪法将不再是高高挂在庙堂上的一纸空文,而可能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二是说明老百姓开始重视宪法,开始试图用宪法作为保护自己的法宝。这说明中国正在进步,而且进步的速度非常快。第三,对于我们的领导人和统治者来说,这是一个挑战和考验。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观察我们的领导人和执法者能否用同样的宪法语言说服群众,用宪法精神领导群众。如果觉得只能用宪法和法律以外的手段,甚至用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来开展工作,那就说明这些领导人和统治者跟不上潮流,无能。他们不配成为新时代的领袖和统治者。
宪法知识告诉我们,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法和私法中私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因此是一种复合权利。与其说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是由于非财产主体对其财产权的侵害,不如说基本权利主要是对抗公权力而存在的。首先,它是公民在公法中用来抵御公权力可能侵犯的基本权利。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曾说:今天,自由的最大危险来自有能力、有经验的行政人员,他们只关心他们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东西。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事件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公开进行的。我们可以自信地说,财产权是人类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也是实现追求自由幸福生活目标的最基本条件。在当代中国,总体上,私有产权并没有受到过度保护,而是长期缺乏基本保护。公民高举宪法文本捍卫家园这一消息的显著意义在于,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防御性宪法保护不再停留在宪法文本的宣言中,而实际上正在转化为公民的实际操作行为,并将进一步转化为激励亿万人民从事创造性劳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巨大社会效应!
当然,和其他宪法基本权利一样,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也不是绝对的。宪法的历史表明了私有财产权保护从绝对保护主义到相对保护主义的轨迹。许多国家的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对私有财产权作出了必要而合理的限制。我国最近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成功吸收了国外宪法的相关经验,作出了国家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补偿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科学性在于合理设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关系。我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科学发展时期,出于现实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下大力气建设高速公路和大型工程,这必然会遇到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宪法和法律还需要从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出发,征收或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公民也会赞成和支持政府的行动。
因此,笔者认为,认真执行宪法的过程,就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和成熟的过程。一方面,当务之急是根据宪法修正案尽快完善我国私有财产宪法法律保护的机制和程序;另一方面,要在全体公民中掀起学习修宪及相关法律的热潮,让越来越多的公民善于理性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关系。全体公民宪法权利意识成熟的那一天,是我国真正实现宪政的时候,现在我们正处于公民权利健康意识成熟的过程中。哲学家说:人民只能爱和热爱他们的自然人权。成熟的公民不仅要懂得运用宪法文本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侵犯,更要在宪法保障下积极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宪法的有效性立竿见影
王磊
在抵制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人民以修改后的宪法来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虽然这一举动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但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现象反映了人民群众宪法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寻求宪法保护的愿望,以及人民群众尊重国家根本大法3354-宪法的朴素情怀。我们知道,今年3月14日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两个,即第二十条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予以补偿。其实房屋拆迁的问题也是这两个修正案所涉及的问题,也就是房屋下面的土地问题。至于房屋作为私有财产,根据宪法,个人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政府先征收或征用土地,然后拆除土地上面的房屋。当我们理解这两次宪法修正案时,不应认为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含义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使用权,而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权力的限制。具体到房屋拆迁工作中,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收或征用土地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计划部门是否随意改变了计划?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比如修机场、公交站、公立学校等。)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否补偿?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能否先按政策履行?第三,是基础教育的主体
宪法修改后,我们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文件难免会不兼容。那么,各级国家机关如何看待修宪的相关规定呢?传统做法是等有一天再修改或补充相应的条例,使之与宪法修正案保持一致。但是,毕竟今天的普通人已经不是过去的普通人了,人民的宪法意识增强了。用传统思维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的法治要求。更好的办法是各级国家机关主动自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被动为主动。与宪法修正案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应及时废止、修改和确立。应根据修宪内容出台一些具体政策,弥补这种时间差带来的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