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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被强拆后行政机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但行政主体相应的补偿(赔偿)义务并不能免除。


案情概况

耀德公司在衡阳市××区茶山坳镇金甲岭街上有二处房产,房产使用性质为商服,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2015年初,珠晖区政府成立了珠晖区茶山坳镇金甲岭小城镇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要求以茶山坳镇政府为主体,在征拆工作、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规范运作,并要求其在2015年年底前有明显的成效。2015年9月19日,茶山坳镇下辖的金甲村、樟木村、复兴村18个组的村民自发成立了一个庙会,由庙会的负责人报请茶山坳镇政府同意,组织村民强行拆除了耀德公司上述的二处房产,珠晖区政府随后将其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


最高院部分审判观点

一、关于涉案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及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

耀德公司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服性质房屋,对该房屋的征收与强制拆除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若未有当地规范性文件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主体进行特殊规定的情况,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应归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本案中,由于耀德公司未收到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因此无法通过文书署名情况认定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但耀德公司在金甲岭小城镇建设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珠晖区政府作为负责该项目的行政机关,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未依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是造成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主要原因。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珠晖区政府将涉案土地开发建设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并多次与耀德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涉案房屋虽然系房屋所在地的庙会成员拆除,但并不表明庙会成员个人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

二、关于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问题

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但行政主体相应的补偿(赔偿)义务并不能免除。珠晖区政府在强制拆除后确曾多次与耀德公司协商处理相关善后事宜,但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违法强制拆除后行政机关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其依法行政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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