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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1。原告陈述
  王乐惠声称:
  林林与李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李阳从来没有见过那房子。林琳在房主王乐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损害了王乐惠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林琳代表王乐惠、李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的辩解
  林琳、李阳辩称,房屋买卖过程合法合理,林琳与李阳不存在恶意串通,不存在损害王乐惠利益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3。庭审调查
  2015年3月17日,王乐辉、孙树(甲方)、王莉(乙方)签字《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1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2个月。 2015年起 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该房屋业主王乐惠将以X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同日,王丽向王乐辉转账130万元。 2015年3月18日,北京公证处
  2015年3月17日,王乐惠向林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委托事项如下:“代您办理上述房产相关抵押登记的注销、签署解除抵押协议、领取解除抵押材料。在出售的前提下依法为您办理房屋、土地核定,并代您办理该房产买卖交易手续、网上签约手续和取消网上签约手续、办理公示手续、确定房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让、转让等相关事宜
  经纪人林琳与李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卖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67平方米,房屋成交价141万元,定金金额10万元。卖方签字为林琳代表王乐惠签字,买方签字为李阳,均注明签字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该房款已全部付清。签订合同前制定的。当天,林黛玉王乐惠与李阳共同签名《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庭审中,王乐辉称自己一直居住在2号房。2015年9月20日,李阳带领5人侵占了2号房。
  经询问,李阳表示,
号房屋   4。法院判决
  确认林琳、李阳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琳是否代理王乐惠与李阳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乐惠利益的问题。就林琳而言,王乐惠在向王丽抵押贷款时,向林琳出具了授权书并进行了公证。双方真正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王乐惠并没有明确表示委托林琳出售1号房的意思。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后,林琳将该房号出售。除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网上合同外,买卖双方未签署其他买卖合同文本或补充协议。房款、房屋交接等关键信息没有时间限制。这显然与价值比较大的情况相反。房产交易习惯。
李阳号房屋的权属登记对此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可以推断林琳、李阳在房屋买卖问题上存在恶意串通,故应确认林琳、李阳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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