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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征收补偿时不能忽视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以及对违章建筑所占土地的补偿


☑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时隔多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以征收时估价报告评估的房屋价值作为补偿依据,未考虑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其货币补偿难以保证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购买到类似房屋,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2.行政机关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作出认定,仅对有产权登记房屋及所占土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估价补偿,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剩余土地不予补偿,明显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汪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龙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雕俊秀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州区政府)因与雕俊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行终4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法判例:征收补偿时不能忽视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以及对违章建筑所占土地的补偿


宣州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房屋征收部门2013年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宣州区政府2016年作出宣区征补〔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客观事实,但并非行政不作为或工作懈怠,系因雕俊秀恶意拖延时间和缠讼。房屋评估时间系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并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雕俊秀收到房屋征收整体评估报告和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后,未曾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鉴定,应以该分户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对雕俊秀合法产权房屋、土地,宣城区政府宣区征补〔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其选择,对已经另案行政生效判决认定违法建筑的房屋及所占土地,雕俊秀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合法来源,宣城区政府不予评估补偿,并无不当。二审改判撤销宣区征补〔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案中,宣州区政府2013年5月2日作出《关于宣城市原职业教育中心校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包括雕俊秀案涉房屋在内的宣城市原职业教育中心校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委托宣城金桥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于当年8月27日对雕俊秀房屋当时价值作出估价报告。宣州区政府2016年2月4日作出宣区征补〔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上述估价报告评估的房屋价值作为补偿依据,未考虑2013年至2016年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货币补偿难以保证雕俊秀在同等地段购买到类似房屋,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根据二审查明,雕俊秀除宣区征补〔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涉的146.66平方米房屋外,在同一院内还另有153.76平方米房屋被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宣州区政府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院土地性质作出认定,对有产权登记的146.66平方米房屋及所占土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估价补偿,对剩余土地不予补偿,明显不当。一审判决驳回雕俊秀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改判撤销宣州区政府宣区征补〔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宣州区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宣州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王绍莹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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