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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取消公摊面积,应同样适用于征收补偿

“公摊哪些面积,公摊多少面积都是一团迷雾,只能由开发商‘信口开河’,而业主毫无申辩权力。”全国政协委员洪洋建议,取消公摊面积,让老百姓明白付费,放心购房。


日前,政协委员洪洋的这项提议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公摊面积历来是购房领域一个模糊不清的地带。另外,公摊面积不仅是商品房当中的固疾,在征收补偿当中,公摊面积也是一个坑,被征收人也往往会因拆迁安置房的公摊面积问题而争论不休。

笔者作为从事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的律师,在处理被征收房屋回迁问题上,往往会碰到这类咨询,即:回迁的房屋公摊面积过大,导致实际使用的面积远远小于先前房屋面积。此类问题如何破解?

对此,本人一直认为,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价值,故被征收房屋和回迁房屋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等值处理,公摊面积是否一定作为计算回迁房屋的价值范围内,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需要被征收人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积极参与并提出修改意见,力求在补偿方案中明确,从而减少后续矛盾。而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如果回迁房屋在面积上和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差距,被征收人也应力求在征地补偿方案中提出意见,使自身利益得到体现。所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补偿方案中是可以把公摊面积问题予以理清的。另外,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也完全可以对回迁房屋的面积问题进行界定,防止在实际补偿时,因公摊面积到底包含不包含在回迁房屋内而大费周章。

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所以,此次政协委员建议的取消公摊面积,无论是在商品房的消费领域还是征收补偿的政策方面,对群众自身利益的维护都起到积极的作用,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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