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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未按程序进行被法院确认违法

  马先生在洛阳市某区拥有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建筑,用于牲畜养殖经营。眼看生意越来越好,却收到了所在区住建局的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18年6月24日,该区住建局以马先生的建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法》为由,责令马先生限期自行拆除。马先生很是意外,但他认为区住建局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区政府在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作出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以为区政府会给自己一个公道,但是该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马先生大失所望,于是,经多方咨询和了解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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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主任和林丽丽实习律师接受了马先生的委托后,经过多方面调查取证,向法院提出两方面的诉讼请求:1.撤销该住建局作出的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此时,面对冠领律师提起的诉讼,该区政府和住建局会作出怎样的说法,冠领律师又将如何应对呢?

  庭审中,该住建局认为:

  1. 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马先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不同结构的建筑共4处,属于违法行为;

  2. 《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执法人员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此文书留置送达于违法建筑物处,送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区政府认为:住建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决定维持其作出的决定。区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客观公正地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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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律师和林律师针对被告方的辩解予以反驳:

  首先,该住建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程序不足,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适用法律规定;

  其次,该区住建局对马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为行政措施,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措施,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该住建局认定马先生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却没有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对当事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程序;

  第三,目前马先生的建筑物已被按违建拆迁,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期限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迁。所以,该住建局直接实施拆迁是不合法的;该区政府认为“住建局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因马先生的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撤销内容,法院判决确认该住建局作出的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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