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不予答复,当事人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陕西棚户区改造案例
刘奔(文中均为化名)的房屋位于陕西省某县某街道办,2019年当地县政府按照陕西省政府的相关批复,决定对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刘奔所有的房屋恰好位于该拆迁范围内。因未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奔未与任何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12月24日,刘奔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却未向刘奔作任何回复。刘奔不服,2021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机关对于自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未给予全部回复系违法,并且判决该机关向自己公开相关申请信息。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2019年10月29日,刘奔曾因房屋被征收,其诉求未得到满足,向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息办)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县信息办于2019年11月11日向刘奔以书面《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并公开了其要求的十项关于案涉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刘奔得到相关公开信息后又以相同理由和请求再次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属于重复申请。并且,其中有些信息早已向公众公开,属于申请已公开信息。
冠领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予以答复。
本案中,刘奔作为案涉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和拆迁农户,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征收行为与原告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刘奔的申请,向刘奔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其在2020年12月24日收到刘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不当。另外,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刘奔公开了其所申请的相关十项政府信息,刘奔本次属重复申请,但未提交该《信息公开告知书》已向刘奔送达的证据,应视为未告知和答复。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其20个工作日内对刘奔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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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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