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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请求撤销被告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对其房屋作出的盘城执改

  原告刘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农贸市场周边建有多处房屋。2018年7月6日,被告城管局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给原告设定了于2018年7月14日前自行拆除房屋的义务,且后来被告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拆迁了原告的部分房屋。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案外人村民小组分别于2009年8月6日、2010年4月1日、2010年7月28日签订《虹桥农贸市场租赁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该村民小组将农贸市场、市场外1400平方米空地、后围土地1332平方米及南侧紧邻186号道路三角形土地出租给原告经营使用。原告在以上土地上建盖多处房屋。2018年7月6日,被告盘管局作出盘城执改[2018]00015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原告建盖的房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构筑物,要求被告于2018年7月14日前进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置,且后来被告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拆迁了原告部分房屋。2018年8月28日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院认为,被告城管局未对原告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慎调查,未保证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原告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之规定,鉴于涉案建构筑物已被拆除,撤销该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及可撤销内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昆明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盘城执改[2018]00015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程序违法。

  办案风采

  王咸刚律师车欣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缜密分析案情并指出被告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不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在专业、全面、深入、细致、透彻的法律论证面前,法院Z终判决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程序违法。

  案件意义

  面对拆迁,有人绝望有人忧愁。本案当事人很幸运,遇见了一个律师团队。而那些不幸者,权益被侵害,若没有及时找到优秀的律师团队为自己维护权利,有可能求助无门,得不到合理赔偿却又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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