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平市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浔政发〔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桂平市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准征收土地的,按已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桂平市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27日印发
桂平市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2022年修编)
第一章 征收集体土地和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第一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规定执行。
市级名称 |
县级名称 |
区片名称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 |
2022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元/亩)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
贵港市 |
桂平市 |
第一区片 |
450881001 |
西山镇:城北社区、县府社区、城中社区、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兴宁社区、福山村、长安村、永培村、岭头村、大起村、新岗村、佛荔村、西山村、三千城社区、前进村、白兰村、西长村、厢东社区、厢南社区 南木镇:弩滩村、渡头村、山塘村、洛连村、黎明村、联江村 寻旺乡:复兴村、大为村、南津村、河南村、东塔村、绥陵村、寻旺村、长安老乡家园社区、福寿村、珍珠村、学中村、先锋村、高岭村、西南村 |
53980 |
32390 |
21590 |
第二区片 |
450881002 |
木乐镇:木乐村、木乐社区、联堂村、四合村、罗贤村、康莲村、复全村、新莲村、广仁村、农塘村 木圭镇:木圭村 石咀镇:石咀社区、榄沙村、小汶村、平治村、治安村、必岭村 油麻镇:有理村、油麻村、大中村、勒竹村 社坡镇:社坡村、加惠村、新华村、光明村、禄全村 麻垌镇:麻垌村、容荔村、何村村、新兴村、鹧鸪村 社步镇:杨溪村、榕罗村、湴山村、清石村、中占村、新岭村、宁江村、社步村、社步社区、丰贺村、福新村 下湾镇:下湾村、下湾社区、贝团村、团结村 木根镇:都合上村、都合中村、都合下村、木根村 大洋镇:大洋村、寻欧村、双罗村、大莫村 白沙镇:白沙村、新龙村 石龙镇:石龙村、石龙社区、石龙老乡家园社区、石山村 蒙圩镇:蒙圩村、蒙圩社区、新阳村、林村村、新德村、新田村、新塘村、官桥村、新合村、新建村、罗容村、棉宠村、流兰村、曹良村、西村村、顺东村 南木镇:南木村、南木老乡家园社区、合山村、古旺村、长青村、大黎村、龙富村、金龙村、朱凤村、和社村、思竹村 江口镇:镇北社区、镇南社区、岭南村、龙山村、新其村、三合村、和合村、三布村 金田镇:古东村、彩村村、武靖村、金田村、金田社区、禾益村、彩旺村、龙塘村、莫龙村、田江村、新圩村 马皮乡:雅岭村、马皮村 厚禄乡:厚禄村 |
52370 |
31420 |
20950 |
||
第三区片 |
450881003 |
木乐镇:步新村、岭村村、大良村 木圭镇:泓源村、四德村、新木村、合江村、大朗村、祝兴村、宁凤村、上冲村、竹社村、金垌村、龙安村 石咀镇:平安村、旺龙村、河口村、水口村、罗洪村、新平村 油麻镇:石罗村、罗兰村、上村村、陈冲村、谢余村、上余村、六平村、上运村、北佛村、郑村村、安平村、西亭村、台垌村、梅林村 社坡镇:里中村、福和村、太安村、宁明村、维新村、西安村、复安村、宝土村、金福村、高双村、高旺村、理端村、清高村、理竹村、新理村 罗秀镇:罗秀村 麻垌镇:东岸村、莲山村、南乔村、百福村、大上村、周东村、陈杨村、梁村村、白石村、洞天村、义塘村、志安村、思培村 社步镇:新民村、石井村、良北村、乌竹村、石江村 下湾镇:浪滩村、龙岭村、福高村、北角村、旺江村、上塘村、新庄村、竹草村、甘井村、双福村、邓明村 木根镇:东石村、莲平村、桥头村、宁垌村、甘丽村、秀南村、德华村、永华村 中沙镇:桂新村、沙坡村 大湾镇:大湾村、大湾社区、安担村 白沙镇:丰垌村、满堂村、良美村、福田村、思建村、石贵村、新成村、水产村、马坪村、洋坡村、景乐村、景德村 石龙镇:铜山村、新村村、新乐村、群乐村、上黄村、福平村、黄塘村、五狮村、珍垌村、平阳村 南木镇:上岭村、高塘村、古楞村、桂塘村、中桥村 江口镇:万江村、盘石村、望步村、长江村、理塘村、山台村、莲塘村、新生村、胡村村、平石村、六宝村、大樟村、银竹村、东升村 金田镇:吉岭村、大贤村、安众村、新燕村、新旺村、理村村、茶林村 紫荆镇:象军村、三江社区、紫荆老乡家园社区 马皮乡:加石村、均福村、西河村、水秀村、大龙村、嘉荷村 罗播乡:罗北村、罗西村、罗播村 厚禄乡:新圭村、延寿村、双寨村、莲祝村、镇良村、双井村、峡口村 垌心乡:垌心村、上瑶村、王举村、谷山村 |
50490 |
30290 |
20200 |
||
第四区片 |
450881004 |
罗秀镇:伟扬村、军丰村、蒙山村、良石村、植棠村、木村村、独堆村、露凤村、露棠村、旺安村、雅石村、新垌村、新伟村、旺盛村、乐雅村、西冲村、廖村村、中东村、中西村、侣化村 麻垌镇:谏知村、安文村、全安村、福田村、福华村、南江村、木回村、联堡村、沙江村 木根镇:平合村、上地村、湴地村、布新村、山表村 中沙镇:南乡村、六湾村、球地村、六石村、容北村、新宪村、太平村、六南村、上国村、中和村、上冲村、下冲村、扶冲村、新定村、庞村村、心田村、新安村、沙木村、沙塘村、理珍村、谷塘村 大洋镇:竹塘村、新和村、里旺村、鹿旺村、蕉树村、下村村、周实村、义江村、石步村、什字村、石江村 大湾镇:耀团村、界岭村、山塘村、下山村、天堂上村、天堂下村、平塘村、大坪村、硬塘村、新桂村、里各村、新安村、双岭村、必祝村、榄塘村 石龙镇:永兴村、四平村、安旺村、新源村、思源村、东岗村、中峡江村、新隆村 西山镇:碧滩村、上垌村 南木镇:三鼎村、沿江村、龙门村、珠盏村、上湾村、群合村、新宁村 金田镇:罗蛟村 紫荆镇:白云村、田心村、蒙冲村、花雷村、田泗村、寻蓬村、木山村、大坪村、深水村、元安村、大广村、合水村、古滩村、小江村 罗播乡:西村村、陈岭村、山背村、承棠村、承禄村、凤镇村、六凤村、万寿村 垌心乡:督的村、罗宜村、三连村 |
49010 |
29410 |
19600 |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建房用地、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等集体土地另行补偿以外,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新增的乡镇、村(社区),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政府奖励: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队)在规定时间内(即在交地通告规定的期限之前,下同)完成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房屋)及青苗核实登记、签订征地协议并交地的,每亩奖励1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但在三个月内完成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房屋)、青苗核实登记、签订征地协议并交地的,每亩奖励不高于10000元。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仍未签订征地协议的,或需通过司法征收方式实施征地的(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不予奖励。
第二条临时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耕地:根据临时使用年限,每年每亩按所属区片综合地价的1/19补偿。
(二)其他农用地:每年每亩按所属区片综合地价的1/38补偿。
(三)未利用地:每年每亩按所属区片综合地价的1/76补偿。
第三条青苗、作物和养殖类品种的补偿标准
(一)经济种植类青苗、作物和养殖类品种:
1.特色种养补偿标准
(1)山药(淮山)按每亩5500元补偿。
(2)马蹄、莲藕按每亩3500元补偿。
(3)糖料蔗按每亩3000元补偿,果蔗按每亩5500元补偿。
(4)养四大家鱼的按每亩4000元补偿。
(5)养名优鱼的按每亩5000元补偿。
(6)养龟鳖类的按每亩8000元补偿。
2.园地、林地和苗圃的青苗补偿标准
(1)成片桑树、茉莉花:未能收获的按20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4500元/亩补偿。
(2)成片草莓:露天种植,未挂果的每亩补偿5000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10000元;大棚种植,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0000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15000元。
(3)成片茶叶、八角:已种植1年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4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年以上的按6000元/亩补偿;6-10年的按10000元/亩补偿;11年以上的按15000元/亩补偿。
(4)青(黄)麻:未能收获的按12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1500元/亩补偿。
(5)成片菠萝:未挂果的按12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1500元/亩补偿。
(6)成片五指果、万荆子:未挂果的按10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2000元/亩补偿。
(7)成片名优坚果:已种植1年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5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5年的按10000元/亩补偿;6年以上的按15000元/亩补偿。。
(8)成片葡萄:简易种植,未挂果的按20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3000元/亩补偿;设施种植,未挂果的按50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7000元/亩补偿。
(9)成片百香果:简易种植每亩补偿2500元,设施种植每亩补偿5000元。
(10)成片火龙果:未挂果的每亩补偿3500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7000元。
(11)成片沙糖桔、沃柑:已种植1年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6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4年的按10000元/亩补偿;6年以上的按15000元/亩补偿。。
(12)成片银杏、大捻木(银捻木):已种植1年的按2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4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5年的按8000元/亩补偿;6年以上的按10000元/亩补偿。
(13)成片山楂树、青枣树、余甘果、三华李:未挂果按5000元/亩补偿,已挂果按8000元/亩补偿。
(14)成片剑麻:未能收获的按14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2800元/亩补偿。
(15)成片穿心莲:未能收获的按25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1000元/亩补偿。
(16)成片速丰桉:φ5cm以下(不含5cm)的按1800元/亩补偿,φ10cm以下(不含10cm)的按3300元/亩补偿, φ10cm~15cm的(不含15cm)按2200元/亩补偿,φ15cm以上的按1700元/亩补偿。
(17)成片九层皮、辣木子、格木:树龄1-3年按3000元/亩补偿,树龄4-6年按6000元/亩补偿,树龄,7年以上按12000元/亩补偿。
(18)成片橡胶树、香木、黄姜:按3500元/亩补偿。
(19)成片牛大力:按10000元/亩补偿。
(20)成片沙姜、姜黄:按9000元/亩补偿。
(21)成片牧草地:按2500元/亩补偿。
(22)成片琴丝竹(小琴丝竹)、φ3cm以下的成竹、山菅兰草:种植范围0.1亩及以上,每平方米超出27株的,按9000元/亩补偿;每平方米低于28株的,按7000元/亩补偿。山菅兰草:种植范围0.1亩及以上,每平方米超出25丛的,按13000元/亩补偿;每平方米低于25丛的,按6000元/亩补偿。
(23)成片单竹:按6500元/亩补偿。
(24)成片撑篙竹、担挑竹(勒竹):按6800元/亩补偿;成片罗汉竹按15000元/亩补偿。
(25)成片甜笋竹(含笋):按7000元/亩补偿。
(26)喷淋设施(铺设了喷淋管道、喷头、抽水管):按1500元/亩补偿。
(27)滴灌设施(铺设了喷淋管道、滴头、抽水管):按1200元/亩补偿。
(28)成片去年嫁接的荔枝:嫁接费用按100元/株补偿。
(29)密集种植林木生长情况的判定标准:
1) φ5cm以下:属苗木。
2) φ5cm-φ10cm :①根系伸展的平均幅度不低于φ1.2m;②树冠的平均投影不低于φ1.2m;③高度不低于2m。
3) φ11cm 以上:①根系伸展的平均幅度不低于φ2m;②树冠的平均投影不低于φ2m;③高度不低于2.5m。
符合第1)项的按苗圃补偿。第2)、第3)项:三个条件都达到的,属正常生长树木,按正常标准补偿;不能全部达到的,属苗圃移栽树木,按苗圃补偿。
(30)罗汉松、降香黄檀(黄花梨)、檀香树、樟树、桂花树、香椿树、香樟树、格木等树苗(φ5cm以下)达到合理株数(300株/亩)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10000元/亩补偿,达不到合理株数的,①200~300(不含300)株/亩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8000元/亩补偿;②100~200(不含200)株/亩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6000元/亩补偿;③达不到100株/亩的,按零星种植补偿标准补偿。
(31)种植铁皮石斛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4000元/亩补偿。
(32)龙眼、荔枝树:
单位:元/亩
级别 |
补偿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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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接类 |
实生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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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28000 |
18000 |
树冠在4.5m(含4.5m)以上 |
二等 |
24000 |
15000 |
树冠在4m至4.5m(不含4.5m) |
三等 |
20000 |
12000 |
树冠在3.5m至4m(不含4m) |
四等 |
16200 |
10400 |
树冠在3m至3.5m(不含3.5m) |
五等 |
12500 |
8800 |
树冠在2.5m至3m(不含3m) |
六等 |
8300 |
6200 |
树冠在1.5m至2.5m(不含2.5m) |
七等 |
5000 |
4000 |
树冠在1m至1.5m(不含1.5m) |
八等 |
3000 |
2000 |
树冠在0.5m至1m(不含1m) |
注:种植龙眼、荔枝树的土地达不到园地标准的,地上龙眼、荔枝树按零星种植的树木相应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但每亩超过合理种植株数40株的按亩计算补偿。
(33)林地和苗圃
种类 |
规格 |
林木补偿费 (单位:元/亩) |
|
用材林 |
郁闭度0.2以上 |
成熟林 |
1500~1800 |
中幼林 |
2500~3000 |
||
郁闭度0.2以下 |
未成林造林地 和新造林地 |
1800~2200 |
|
疏林地 |
10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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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炭林 灌木林 |
郁闭度0.2以上(已有收获) |
800~1000 |
|
郁闭度0.2以下(未有收获) |
300~500 |
||
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
3000~3500 |
||
苗圃、花圃 |
移栽费和损失费按5000~12000,根据实际移栽难易程度、不同季节等因素确定。 |
3.其他连片种植的一般农作物青苗,一年两造及两造以上的,按1500元/亩补偿;一年一造的,按3000元/亩补偿。
4.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树木补偿标准
(1)芭蕉、香蕉:高为0.3m~1m以下的,每株3元;高1m以上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每亩补偿费不高于4000元。
(2)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高一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30元;已结果的,每株50元。每亩补偿费不高于4000元。
(3)砂糖桔、金桔、沃柑:φ2cm~4cm每株10元;4年以下φ5cm 以上120元/株;超4年挂果200元/株。
(4)大捻木(银捻木):φ2cm~4cm每株10元;φ5cm~10cm每株100元;φ11cm~20cm每株300元;φ21cm~30cm每株500元;φ31cm以上每株800元,连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上的以亩计补。
(5)山楂树、余甘果、青枣:地径2cm~4cm每株10元;地径5cm~10cm每株80元;地径11cm~20cm每株150元;地径21cm以上每株200元。
(6)乌榴木、苏木:φ2cm~4cm每株10元;φ5cm~10cm每株30元;φ11cm~20cm每株100元;φ21cm以上每株150元,连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上的按用材林以亩计补。
(7)九层皮、辣木子等药材类:φ2cm以下每株5元;φ2cm~φ4cm每株30元;φ5cm~10cm每株80元;φ11cm~20cm每株150元;φ21cm以上每株300元。
(8)牡丹树、万年青、夜来香、铁树等景观类木:
φ2cm~4cm每株15元;φ5cm~10cm每株30元;φ11cm~20cm每株100元;φ21cm以上每株150元。
(9)罗汉松、降香黄檀树(黄花梨)、檀香树、樟树、桂花树、香椿树、格木、红锥、饭甑青冈(红槽木):φ2cm~4cm每株30元;φ5cm~10cm每株100元;φ11cm~25cm每株200元;φ26cm~30cm的,每株400元;φ31cm以上每株600元,连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上的按亩计补。
(10)香樟树:φ2cm~4cm的,每株30元;φ5cm~10cm的,每株80元;φ11cm~20cm的,每株150元;φ21cm~30cm的,每株300元;φ31cm~40cm的,每株500元;φ41cm以上的,每株800元,连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上的按亩计补。
(11)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玉桂树、八角树、榕树、香木、橡胶木、木棉花:φ5cm以下的,每株15元;φ5cm~10cm的,每株30元;φ11cm~20cm,每株100元;φ21cm以上的,每株150元,连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上的按亩计补。
(12)桐油树、刺桐树、苦楝树、桉树、四季青、杂木:φ5cm以下的,每株10元;φ5cm~10cm的,每株20元;φ11cm~40cm的,每株30元;φ21cm~30cm的,每株40元;φ31cm~40cm的,每株50元;φ41cm以上的,每株60元,连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上的按薪炭林以亩计补。
(13)水葡萄、杨桃树、桃树、无花果树、柠檬树、石榴树、梅子树、万寿果树、柿子树、桑树:地径5cm以下的,每株5元;地径5cm~10cm的,每株20元;地径11cm~20cm的,每株35元;地径21cm以上的,每株50元。
(14)柑果树、橙果树、枇杷树、黄皮树、沙梨树、三华李树、番石榴树、油茶树、人参果树:地径3cm以下(苗)的,每株10元;地径4cm~10cm的,每株30元;地径11cm~15cm的,每株60元;地径16cm以上的,每株90元。
(15)芒果树、山竹、板栗、蓝莓:地径5cm以下的,每株10元;地径5cm~10cm的,每株80元;地径11cm~30cm的,每株300元;地径31cm以上的,每株500元。
(16)龙眼树、荔枝树:树冠在0.5m以下的,每株10元;树冠在0.6~1m的,每株50元;树冠在1.1~1.5m的,每株100元;树冠在1.6~2.5m的,每株160元;树冠在2.6~3.5m的,每株250元;树冠在3.6~4.5m的,每株500元;树冠在4.6m以上的,每株800元。
(17)柚子树、木菠萝树、榄树、银杏树:φ5cm以下的,每株10元;φ5cm~10cm的,每株80元;φ11cm~40cm的,每株300元;φ41cm以上的,每株800元,连片种植郁闭度0.2以上的按银杏树补偿标准以亩计补。
(18)藤类、百香果、火龙果:1年生产期以下(不含一年)的,每株20元,2年生产期(不含2年)的,每株30元;3年生产期(不含3年)的,每株35元;3年以上生产期的,每株40元。
(19)单竹(φ2cm以上):每株3元。
(20)撑蒿竹、勒竹(φ3cm以上):每株4元。
(21)罗汉竹::φ4cm以上每株6元;φ2-4cm每株3元。
(22)担挑竹(马蹄竹)(φ3cm以上):每株8元。
(23)甜笋竹(含笋)::φ5cm以上每株10元,φ2-5cm每株5元。
(24)琴丝竹φ1-3cm以下的成竹:每株0.5元;山菅兰:0.7元/丛。
(25)牛大力、姜黄:每株20元。
(26)千里香:每株25元。
(27)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元。
(28)木必子:每株5元。
(29)棕叶(冬叶):每平方米20元。
(30)古树:登记在册或备案的,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共同委托或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按评估价补偿。
以上零星作物超出亩均合理株数的,按亩成片计补,不按零星计补,合理株数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为准。
5.经征地实施机构和主管部门认定为新种植的规模经济林、果园地的,另按每亩3500元补偿土地平整、基肥等前期投入。
(30)古墓、文物:登记在册或备案的,依照相关规定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共同委托或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按评估价补偿。
第二章被征地农民安置
第四条留用地安置
除有明确规定外,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采取留用地安置(即生产生活留用地)、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一)留用地安置
1.留用地标准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的,可采取留用地安置方式。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0%,在项目用地指标范围内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的安排给被征地村(居)委会用作预留用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留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不安排留用地,只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3.供应和管理
(1)留用地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本市政府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统一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土地),登记机关应在留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上备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字样。办理费用属本级行政可以减免的一律免收。
(2)在征收项目建设用地的同时,规划部门必须做好留用地规划选址方案,项目建设用地和留用地同步进行征收。
(3)由本市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交付留用地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未交付留用地的,按150元/亩/月给予补偿,直至交付留用地为止,或者直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改为按货币方式安置的日期为止。
(4)留用地的权属按本市政府的安排分别属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队)集体共同所有,并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拆分作村(居)民宅基地等使用。
(5)留用地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后,由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且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留用地的用途。凡在留用地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后,因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抢建、抢种产生二次补偿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6)留用地交付标准为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并完成了土地征收。
4.开发和利用
(1)留用地的规划与建设方案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留用地通过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但必须拟定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收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所在乡镇政府、本市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进行自主开发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无偿划拨的,必须在缴清留用地取得成本后,才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货币安置
采取货币安置的,按应得留用地的面积,以被征地同地段的基准地价(所处位置没有基准地价的,参照本乡镇住宅用地最低等级基准地价执行,下同)折价成货币,或者按照经财政评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安置。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按应得留用地面积的被征地同地段的基准地价总价的5%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但在三个月内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按不高于应得留用地面积的被征地同地段的基准地价总价的3%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仍未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补贴的标准,以基准日当年实施的标准为准。
(二)项目用地单位要按时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未足额落实的,不予办理批准用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以自治区、贵港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征收桂平城市规划区和乡镇建成区以外具有合法手续或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
第六条建筑物结构类型
1.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建筑物上部荷载传给钢筋砼板和梁,再通过钢筋砼柱传给基础。此类结构特点主要是钢筋砼柱承重,梁柱(或板柱)共同组成框架形式,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用途。
2.砖混结构:建筑物上部荷载传给钢筋砼板和梁,再通过砖墙或砖柱传给基础。此类结构特点主要是砖墙承重,也称混合结构。
3.砖木结构: 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
4.其他结构:其他生产性、简易性、临时性的结构。
第七条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建筑面积是同类型建筑各层面积的总和。
3.房屋建筑面积按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门厅、门斗、门廊、阳台、檐廊、走廊、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4.测算建筑面积的主屋必须是结构牢固、有顶盖、层高2.20m和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5.雨蓬、屋檐、建筑外挑装饰,立面构造柱、梁、外凸线面、块面等(包括预留作为封闭式阳台使用的楼面)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层及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计算主屋面积。
第八条征收具有合法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等)的各类产业用房、房屋或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
|||||
房屋类型 |
补偿价(元/㎡) |
备注 |
|||
一级 青砖、红砖、沙砖 |
二级 水泥砖 |
三级 泥砖 |
|||
一 类 (1) |
框架(内有厕及楼梯) |
1534 |
1479 |
房屋为层高或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3米,墙、门、窗完整。 |
|
砖混(内有厕及楼梯) |
1360 |
1315 |
|||
砖混(内无楼梯或无厕) |
1257 |
1205 |
|||
砖木土瓦 |
915 |
870 |
593 |
||
一 类 (2) |
框架 |
1040 |
994 |
房屋为层高或檐口高度小于3米,且大于或等于2.2米,墙、门、窗完整。 |
|
砖混 |
860 |
820 |
|||
砖木土瓦 |
520 |
472 |
393 |
||
砖木石棉瓦、聚酯瓦 |
485 |
442 |
363 |
||
二 类 |
框架、砖混 |
822 |
767 |
层高或檐口高度小于2.2米,且大于或等于1.8米,结构稳定。 |
|
砖木土瓦 |
420 |
372 |
293 |
||
砖木石棉瓦、聚酯瓦 |
390 |
342 |
263 |
||
砖木盖星铁瓦、聚酯瓦,精铁棚、钢结构 |
317 |
289 |
277 |
||
三 类 |
红砖盖土瓦、聚酯瓦 |
212 |
层高或檐口高度小于1.8米,且大于或等于1.5米,结构稳定。 |
||
砖木盖星铁瓦、水泥瓦、石棉瓦、聚酯瓦,精铁棚 |
190 |
||||
红砖盖油毡 |
159 |
||||
水泥砖、泥砖盖土瓦 |
169 |
||||
水泥砖、泥砖盖水泥瓦、石棉瓦、聚酯瓦 |
145 |
||||
水泥砖、泥砖盖油毡 |
140 |
||||
四 类 |
红砖盖土瓦 |
130 |
层高或檐口高度小于1.5米,且大于或等于1.2米,临时类、简易类、生产性建筑物。 |
||
红砖柱盖水泥瓦、石棉瓦、聚酯瓦 |
125 |
||||
红砖盖油毡 |
125 |
||||
水泥砖盖土瓦、水泥砖盖水泥瓦(石棉瓦) |
125 |
||||
水泥砖、泥砖盖油毡,泥墙盖土瓦 |
125 |
第九条合理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生产、生活的合理附属设施、电力通讯设施等按以下标准补偿:
(二)房屋装修 |
||||||||||
序号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价格 (元) |
||||||
1 |
马赛克、水磨石、地砖 |
30CM×30CM以下 |
㎡ |
70 |
||||||
2 |
⑴踢脚线(瓷砖、木) |
m |
20 |
|||||||
⑵踢脚线(花岗岩、大理石) |
m |
30 |
||||||||
3 |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复合地板 |
㎡ |
75 |
|||||||
4 |
实木地板 |
㎡ |
150 |
|||||||
5 |
花岗岩、大理石 |
60CM×60CM |
㎡ |
150 |
||||||
80 CM×80 CM |
㎡ |
200 |
||||||||
100 CM×100 CM以上 |
㎡ |
280 |
||||||||
6 |
瓷砖、面砖、条砖 |
30 CM×20 CM以下 |
㎡ |
55 |
||||||
7 |
瓷砖、面砖 |
50 CM×50 CM |
㎡ |
80 |
||||||
60 CM×60 CM |
㎡ |
100 |
||||||||
80 CM×80 CM |
㎡ |
120 |
||||||||
100 CM×100 CM以上 |
㎡ |
150 |
||||||||
8 |
水磨石地板 |
30x30cm及以下 |
㎡ |
50 |
||||||
30x30cm以上 |
㎡ |
100 |
||||||||
9 |
造型普通吊顶 |
㎡ |
120 |
|||||||
10 |
无造型吊顶 |
㎡ |
80 |
|||||||
11 |
普通铝扣板 |
㎡ |
80 |
|||||||
12 |
PVC扣板、石膏板 |
㎡ |
80 |
|||||||
13 |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铝合金幕墙 |
㎡ |
180 |
|||||||
14 |
实木门(含门套) |
㎡ |
250 |
|||||||
15 |
镶板门、普通木门、胶合板门 |
㎡ |
150 |
|||||||
16 |
木门框(无门) |
㎡ |
50 |
|||||||
17 |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
㎡ |
200 |
|||||||
18 |
铝合金弹簧门 |
㎡ |
200 |
|||||||
19 |
铝合金卷闸门 |
㎡ |
180 |
|||||||
20 |
铁制防盗拉闸门 |
㎡ |
90 |
|||||||
21 |
不锈钢防盗拉闸门 |
㎡ |
170 |
|||||||
22 |
普通钢板防盗门 |
㎡ |
410 |
|||||||
23 |
不锈钢防盗门 |
㎡ |
700 |
|||||||
24 |
铁制防盗网、无板网装门(方钢、圆钢) |
㎡ |
90 |
|||||||
25 |
不锈钢防盗网、无板网装门 |
㎡ |
120 |
|||||||
26 |
遥控电动卷闸门、单元电控门 |
㎡ |
200 |
|||||||
27 |
电解板门 |
㎡ |
350 |
|||||||
28 |
木窗、铁柱木窗、水泥花窗 |
㎡ |
50 |
|||||||
29 |
豪华铝合金纱窗 |
高强钢丝网,或独立铝合金窗扇、导轨 |
㎡ |
150 |
||||||
30 |
普通铝合金纱窗 |
㎡ |
50 |
|||||||
31 |
花岗岩、大理石大橱柜 |
m |
500 |
|||||||
32 |
合板或铝合金、不锈钢包边贴瓷砖橱柜 |
m |
400 |
|||||||
33 |
固定木柜(普通) |
m |
210 |
|||||||
34 |
固定木柜(高级) |
m |
260 |
|||||||
35 |
护墙板、木装饰墙裙 |
㎡ |
80 |
|||||||
36 |
窗帘盒 |
m |
40 |
|||||||
37 |
不锈钢栏杆、木栏杆、铁艺栏杆(栏杆含扶手)、铁沙板梯 |
m |
200 |
|||||||
38 |
楼梯铁管扶手 |
m |
100 |
|||||||
39 |
花岗岩、大理石洗手台 |
m |
300 |
|||||||
40 |
浴缸 |
只 |
1500 |
|||||||
41 |
座便器(带水箱) |
套 |
500 |
|||||||
42 |
蹲厕(带水箱) |
套 |
300 |
|||||||
43 |
瓷花瓶护栏 |
m |
200 |
|||||||
44 |
花岗岩围栏格、大理石门伏 |
单砖长度60cm |
㎡ |
150 |
||||||
单砖长度80cm |
㎡ |
200 |
||||||||
单砖长度100cm及以上 |
㎡ |
280 |
||||||||
45 |
大门瓷砖门伏 |
单砖长度30cm |
㎡ |
55 |
||||||
单砖长度50cm |
㎡ |
80 |
||||||||
单砖长度60cm |
㎡ |
100 |
||||||||
单砖长度80cm |
㎡ |
120 |
||||||||
单砖长度100cm及以上 |
㎡ |
150 |
||||||||
46 |
琉璃瓦 |
㎡ |
100 |
|||||||
47 |
水泥柱 |
m³ |
450 |
|||||||
48 |
屋外排水沟 |
灰沙 |
m³ |
80 |
||||||
预制砖 |
m³ |
120 |
||||||||
烧制砖 |
m³ |
160 |
||||||||
49 |
混凝土或砖砌水池 |
m³ |
80 |
|||||||
50 |
门外铁棚 |
部分有承重结构 |
㎡ |
60 |
||||||
51 |
不锈钢架+阳光板(楼顶采光井) |
按投影面积 |
㎡ |
180 |
||||||
52 |
围墙、女儿墙 |
红砖 |
m³ |
380 |
||||||
混凝土 |
m³ |
450 |
||||||||
水泥砖 |
m³ |
285 |
||||||||
53 |
挡土墙、塘边砌挡墙 |
砖砌批水泥砂浆 |
m³ |
380 |
||||||
混凝土 |
m³ |
450 |
||||||||
片石(勾缝) |
m³ |
300 |
||||||||
54 |
室外排污管 |
50mm-75mm |
m |
6 |
||||||
80mm-100mm |
m |
8 |
||||||||
110mm |
m |
10 |
||||||||
160mm |
m |
12 |
||||||||
55 |
外墙贴砖(含抹灰) |
㎡ |
100 |
|||||||
56 |
外墙单抹灰 |
㎡ |
30 |
|||||||
57 |
刷漆内墙 |
㎡ |
25 |
|||||||
58 |
刮腻子(包括抹灰) |
㎡ |
40 |
|||||||
(三)电力、通信设施 |
||||||||||
项目 |
补助标准 |
备注 |
||||||||
1 |
杆上变压器迁移 |
400元/千伏安 |
||||||||
2 |
220伏送配电线路 |
35~70mm² |
5.52万元/公里 |
|||||||
120~240 mm² |
9.37万元/公里 |
|||||||||
3 |
380伏送配电线路 |
35~70 mm² |
10.16万元/公里 |
沿墙敷设四线 |
||||||
120~240 mm² |
18.02万元/公里 |
沿墙敷设四线 |
||||||||
35~70 mm² |
15.52万元/公里 |
10米混凝土杆架空四线,不包含特殊杆塔(铁塔、大拔梢杆、钢管杆)等拆除内容 |
||||||||
120~240 mm² |
20.11万元/公里 |
|||||||||
4 |
10000伏送配电线路 |
70~120 mm² |
20.77万元/公里 |
12米混凝土杆,不包含特殊杆塔(铁塔、大拔梢杆、钢管杆)等拆除内容 |
||||||
185~240 mm² |
24.48万元/公里 |
|||||||||
5 |
380伏电缆线路 |
50~120 mm² |
18.55万元/公里 |
|||||||
185~240 mm² |
48.29万元/公里 |
|||||||||
6 |
10000伏电缆线路 |
70~120 mm² |
26.85万元/公里 |
|||||||
185~240 mm² |
48.96万元/公里 |
|||||||||
7 |
箱式变压器迁移 |
471元/千伏安 |
||||||||
8 |
开闭所迁移 |
18.12万元/台 |
||||||||
9 |
电缆分接箱迁移 |
9.05万元/台 |
||||||||
10 |
通信管孔 |
10万元/孔·公里 |
||||||||
11 |
FTTH机箱 |
0.8万元/个 |
||||||||
12 |
通信杆路 |
3.5万元/公里 |
||||||||
13 |
通信人井 |
1万元/个 |
||||||||
14 |
6-8M输电(通信)杆线 |
杆线及附属设施 |
1600元/条 |
|||||||
15 |
8M以上M输电(通信)杆线 |
杆线及附属设施 |
2600元/条 |
|||||||
16 |
电表报装费 |
单相 |
500元/表 |
含线路 |
||||||
三相 |
8000元/表 |
含线路 |
||||||||
17 |
电线线路 |
室内暗装 |
50元/平方米 |
主屋建筑面积 |
||||||
室内明装 |
10元/平方米 |
主屋建筑面积 |
||||||||
(四)水利设施 |
||||||||||
项目 |
单位、规格 |
补助标准 |
备注 |
|||||||
1水柜、水池200m³以下 |
元/立方米 |
140-200 |
钢筋砼(砖混)结构 |
|||||||
2 水 井 |
深2m至5m含5m |
元/米 |
140(人工) |
人工挖井口径宽2 m以下(含2 m)机钻0.1~0.5 m,并砌有砖、石、水管保护。 |
||||||
深5m以上 |
元/米 |
170(人工) |
||||||||
深5m至10m 含10m |
元/米 |
80(机钻) |
||||||||
深10m以上 |
元/米 |
100(机钻) |
||||||||
3 供 水 塔 |
储水量立方米 |
单位 |
补偿价 |
备注 |
||||||
5-20(含) |
万元/座 |
10-15 |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
|||||||
20—50(含) |
万元/座 |
20-30 |
||||||||
50以上 |
万元/座 |
25-42 |
||||||||
(五)其它设施 |
||||||||||
项目 |
单位、规格 |
补助标准 |
备注 |
|||||||
1水表及水管 |
报装费 |
860元/表 |
||||||||
室内暗装 |
首层915元/户 |
每增一层586元/户 |
||||||||
室内明装 |
首层765元/户 |
每增一层436元/户 |
||||||||
2电话 |
200元/户 |
|||||||||
3有线电视网 |
360元/户 |
|||||||||
4宽带网 |
100元/户 |
|||||||||
5空调拆装费 |
挂式 |
150元/台 |
||||||||
柜式 |
300元/台 |
|||||||||
6监控摄像头 |
户 |
200元/户 |
以户为单位,每户200元 |
|||||||
7太阳能热水器 |
1000元/台 |
|||||||||
8沼气池 |
元/立方米 |
450 |
||||||||
9坟墓 |
元/座 |
族坟:8000 普坟:3000 寄坟:500 |
革命烈士坟墓另行补偿 一个坟墓内有多个金斗的,每个多出的金斗按单个坟墓的50%补偿 |
|||||||
10晒场或屋外地面 |
水泥 |
元/平方米 |
80 |
|||||||
灰沙 |
元/平方米 |
50 |
||||||||
11独立烟囱 |
元/立方米 |
250 |
||||||||
12砖瓦窑 |
补偿标准套用建筑定额标准计算 |
废弃和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不予补偿 |
||||||||
13片石基础 |
元/平方米 |
145 |
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包括已建好的房屋 |
|||||||
14钢筋混凝土基础 |
元/平方米 |
90 |
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包括已建好的房屋 |
|||||||
15钢筋混凝土地梁 |
元/平方米 |
106 |
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包括已建好的房屋 |
|||||||
16小型大米加工设备 |
10000元/套 |
|||||||||
17化粪池 |
砖或片石砌 |
元/立方米 |
300 |
已补偿主屋的,不另行补偿 |
(六)属祖居屋居住使用的坡屋顶瓦面砖木结构建筑,内设阁楼作居室使用,其楼板为木结构,钢砼结构,并且楼层高度最低处不少于2.20米,即屋檐内墙顶面与楼面高不低于2.20米的,可按阁楼建设面积一半计算进行拆迁补偿。
(七)已废弃不用的水池、水井、石灰窑、砖瓦窑等,不予补偿。
(八)房屋内外的构筑物及设施(包括灶台、水池、盛放杂物的固定架,石台、石凳、地下构筑物、集体和个人已不使用的晒场等)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建造目的用于居住,水电等生活设施基本齐全的独立房屋,称为主屋。与居住主屋共墙或者紧密相连,层高2.2米以上的砖混或者框架结构,并属该主屋唯一的厨房、卫生间,配合工作的可以计入实物安置面积。独立于主屋以外的厨房、厕所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实物安置面积。
(十)主屋以外的工具房、养殖用房、库房、生产性用房等建筑物及占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拆迁安置面积,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占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第十条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主屋占地的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等三种安置方式,三种安置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安置房的,可采取安置房安置方式;项目预留有回建地,或者本集体有宅基地可供重新安排的,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物、地基、地梁和附属物按本章有关规定补偿。
2.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不再对主屋占地进行单独补偿,建筑物和附属物按本章有关规定补偿。
3.选择安置房的,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征地实施机构另行制定,附属物按本章有关规定补偿,不再对建筑物、地基、地梁、主屋占地进行单独补偿。
第十一条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改变用途或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如下办法补偿:
(一)改变房屋用途不作居住用途的,或者房屋已经荒废、崩塌的,宅基地按照所处位置土地等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补偿。
(二)户籍已全部迁出本集体,房屋为唯一住宅的,参照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已经另外购置房产的,房屋和附属物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补偿,宅基地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所处位置土地等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补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所处位置没有基准地价的,参照本乡镇住宅用地最低等级基准地价执行。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安排宅基地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可减少安置面积,减少的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
第十四条临时安置过渡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起算时间,从被拆迁人移交房屋之日起算,或者按照有权部门发布的征收决定书载明的时间起算。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为止。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有租赁的,根据房屋的用途,按租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承租人。
第十六条拆迁具有合法手续并正在生产经营的其他工厂、企业、养殖场等,原则上按评估价格补偿,无合法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停产、停业补偿费用按厂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偿8元,一次性补偿12个月。
第十七条征收铺面、餐饮店、旅馆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其中:(1)铺面、餐饮店类,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偿80元;(2)办公、旅馆旅社类,每月每平方米补偿11元。
第十八条改变用途或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和附属物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补偿,宅基地按如下办法补偿:
(四)改变房屋用途不作居住用途的,或者房屋已经荒废、崩塌的,或者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实物安置面积。
(五)原户权利人户籍已全部迁出本集体,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的,按照“一户一宅”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已经另外购置房产的,房屋和附属物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补偿,宅基地由本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实物安置面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征地工作中发现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的,可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形成会议纪要,参照最近似品种合理补偿。确需单列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属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房屋测量费和评估费据实列支,纳入征收成本,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征收涉及高压线、通讯线路、通讯基站、地下供水、地下光缆迁移改装的,迁移改装费用由管线业主依法依规按管线迁移设计规范和程序编制工程预算并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征收协议约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的,按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纳入征收成本,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发布前,已经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按批准的征收补偿标准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项目,征收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方案落实。
除本条第二款以外,项目征收补偿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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