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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公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发布川征公告﹝2021﹞4号文件,即淄川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正文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需要,经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土地拆迁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淄川经济开发区孝水路以西,七星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钟楼街道井家河社区、望娘沟社区、店子社区;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淄川区昆仑镇东高村住宅楼以东,民心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昆仑镇东高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川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淄川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土地拆迁补偿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由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图片6.png

    征收知识科普:

    在征收拆迁当中,补偿决定一旦做出,那么被征收人就很有可能面临被强拆的风险,而此时要想有效规避风险,最首要的事情就是如何“打掉”这份强拆书,此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那么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质疑呢?

    首先,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制作的前提条件的合法性,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说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

    其次,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依据的应当是补偿方案,在补偿数额方面,依据应当是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

    另外,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最后,在审批时,相关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中应当包含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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