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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骗了!即使单方下发《房屋补偿通知书》也不得据此责令交地拆房

  家住湖北宜昌的刘先生家里最近遇到拆迁,按理说拆迁是好事,但刘先生实在高兴不起来,甚至觉得有点委屈。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这年9月,刘先生所在的村子接到棚户区改造的通知,刘先生所住的村子属于城中村,交通方便,周围又有大学,村里很多人都将自家的三层楼房要么改成出租房,要么改成餐厅,每年也能赚点钱。这一拆迁,以房赚钱的生意便做不下去了,而且根据补偿文件,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只能按照附属物补偿,远远低于合法补偿标准,所以刘先生一直未与拆迁办达成补偿协议。

  刘先生家的三层房屋,原本有房产证,但2006年加建两层时就只办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没有换新房产证,按照现在的补偿,刘先生只能按照一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补偿,但是周边房价都好几千了,即使拿到补偿也不够再买房子,甚至连安置房都买不起。让刘先生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在补偿还没谈妥的情况下,国资局直接发给刘先生一张《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告知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签订协议的期限等事宜。随后,国资局又作出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责令刘先生于15日内将其宅基地、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国资局拆除。

  刘先生认为国资局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妥善安置补偿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搬迁的,土地管理部门才能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本案中,国资局未与刘先生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更未实际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在此情形下责令刘先生限期搬迁,交出土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国资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对于本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法律上规定的比较笼统,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且拒不交出土地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上述司法解释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形的具体申请条件,但也应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制作主体、程序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不是谁都有权发布,在没有落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就制发《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很可能是违法的,被拆迁人最好及时求助律师,通过复议或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撤销掉“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且留心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听取专业拆迁律师的建议,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及时有效地为自己维权。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马佳斌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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