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会采用转包、租赁、转让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那么,土地通过这些方式流转后,遇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该归谁所有?一句话,征地补偿花落谁家,由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决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
土地转包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户之间互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是指土地承包农户以对外合同的形式,将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无论是哪种形式,承包人本质上转让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其所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没有发生改变。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在一定范围内获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一旦遇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仍然由真正的土地所有人取得。
虽然土地使用人丧失了土地征地补偿权,但不代表补偿与其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接包人或者出租人作为实际使用人,付费用地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必然会在土地上进行农耕作业等行为。如果遇到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和实际所有人。
青苗的补偿方式,如果当事人在转包/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附着物由所有权人修建,实际使用人在土地流转时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的使用权,则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其他需要,将各自承包的地块进行互换。受让方既可以是同村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土地互换后,表面上是互换了各自耕种的土地,实质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一旦互换后,双方对于互换土地上原本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义务也进行了相应互换。此时如果发生土地征收,则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此时发生土地征收,则补偿对象同土地互换一样,归新承包人所属。
实践中,各位农户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青苗及土地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归属,减少后期不必要的麻烦。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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