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关于女儿出嫁后的安置补偿资格认定问题争议很大,在农村房屋征迁领域,征收安置补偿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包含关系,而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前者包含后者。即便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仍然可能基于房屋权属或其他正当事由获得安置补偿利益。其中外嫁女安置补偿资格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析如下:
第一,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存在不同学理观点:
1.户籍说,即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2.“户籍+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说,即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固定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承包地并履行村民义务,在征迁领域还涉及是否分配征地补偿款。
3.综合认定说,综合考虑户籍管理、生产生活、社会保障、收入来源等因素并结合当地具体政策、村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无论是“户籍”说,还是“户籍+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说,均无法保护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或在城市学习的大学生,以及参军的农村青年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故因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而不被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46号刘某某外嫁女一案中,明确指出“将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属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据此,综合认定说作为折衷学说,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取各方容易达成共识的原则如唯一性原则(即不能享有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得享受双重待遇原则(即不得同时实质享受城市和农村待遇),以平衡村集体、村民及当地政府等各方利益,使外嫁女的安置补偿利益保护落到实处。
第二,基于房屋权属的认定。并非所有外嫁女依附于父母,在父母户内享受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司法实践中,有些外嫁女通过分户在本村建设宅基地房屋,有些外嫁女虽然将户籍登记在父母名下,但通过购买或他人赠予的方式在本村拥有独立的宅基地房屋,还有些外嫁女出嫁后又离婚,返回本村有独立宅基地房屋居住生活,但户籍未迁出本村。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征收主体在制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前,在摸底调查时将外嫁女未经宅基地审批手续获取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不将外嫁女列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对象。
面对上述不同情形,人民法院审查外嫁女是否具有安置补偿资格时,必然与征收主体或其他实施主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当地征收政策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满足合法性审查要求。
第三,基于其他正当事由的认定。除上述的认定情形外,外嫁女获得安置补偿资格的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公共利益。正当事由的成立,必须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实现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可供参考的标准尽可能地予以量化:
1.外嫁女出嫁后又离婚,返回本村随父母居住生活;
2.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
3.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4.自己或其抚养的子女均无房产登记;
5.生活保障依赖于农村;
6.未纳入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编制;
7.户口迁出本村后因特殊原因未迁回本村;
8.因出生后本村未调整分配承包地而未获取承包地。
综上所述,为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外嫁女提出的正当事由,需要征收主体先行审查决定,仍然存在争议后,人民法院再结合征收政策及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认定为宜。如果您对外嫁女的安置补偿资格认定问题还要其他疑问,欢迎您随时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征迁律师!
撰稿人:张星航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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