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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厂房拆迁补偿律师-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吗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是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可以指定补偿方式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厂房拆迁补偿律师-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吗

  江苏南通王先生家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而王先生在土地上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砖块。在2022年2月拆迁办将该厂房划入征收范围。在征收协商安置补偿的过程中,拆迁办告知只能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王先生称产权置换也只能是到手两套房,自己已经有容身安置的场所,便不想要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那么拆迁办指定的安置补偿是否合理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补偿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王先生是可以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办指定补偿侵害了王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显然是不合法的。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江苏厂房拆迁补偿律师-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受理拆迁案讼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王欣宇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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