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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2020年,非法房屋被罚款。如果拆迁,是否会给予合理的补偿?

如果合法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那么就不会有拆除的补偿,因为违法建筑已然成为了事实;原来罚过款而没有拆除但其违法的状态一直存在,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已经处以罚款的违法建筑,再次罚款不能适用,但是其他处罚方式例如拆除和强制拆除是可以并存的。但在房屋征收中要尽量避免以拆违促征收的情况发生,因为违法建筑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就仅仅因无证就认定为违建是肯定不合理的。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总结一下:目前涉及到房屋征收领域,以下“违建”的房屋依然应主张征收补偿的5种形式。供大家辨别参考: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在农村,本村集体成员享有申请和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权利,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正式实施的,因此,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为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1987年前建房的行为甚至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这样的房屋更谈不上违建了。如果现在征收方说你的老房子无证是违建,不想给你补偿,于法无据。二、2008年之前建造的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需要着重强调2008年这一时间节点,是因为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此之前,建设的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机关又没有下达处罚决定的。这种房屋不能轻易认定违建,即便认定了违建再拆除也需要予以补偿。三、获得了部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  很多农村房屋是拥有部分审批手续的,例如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选址意见书,拥有这些文件的下一步其实就可以获得建房许可证。这种欠缺建房许可证的行为其实是可以补救的,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因此这样的房屋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根据《城乡规划法》65条的规定,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四、通过招商引资经有权地方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房屋从80年代尤其2000年以后,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都成立了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且提供很多优惠政策。同意在土地上先建设房屋和厂房之后再补办手续。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性质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很多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后发现后续手续无法办理了。这种房屋一旦涉及到征收,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应该随便认定为违建的。原因在于,既然地方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那么房屋理应具有合法性,认定违建不仅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地方公信力。五、通过地方招拍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地上建筑很多乡镇企业经营形势不好,地方为了盘活资产就把乡镇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卖给了私营企业。80年代之后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证件手续,很多私营企业进行了后续的经营。一旦遇到征收,考虑到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地方信赖利益的问题,像这种房屋也是不能随便被认定违建的。如果您的房屋属于上面所说的无证房屋或者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当征收方“忽悠”无证房是违建没补偿,不签协议要强拆的时候,您不妨要求其出具有权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文件,看他们如何反应。实际上违法拆违的一方是不会乐意机关下发这些法律文件的,因为针对该文件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救济程序,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这无疑会大大延缓征迁进度,是另一方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仅凭无证就认定违建不予补偿,以拆违代替征收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推进征收进程的方式。广大被征收人一旦遇到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认定、违法拆违、违法强拆,一定要保持警醒,不要畏惧,拿起法律的盾牌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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