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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到期,有关部门能以复垦为由拆除企业建筑及设备吗

  土地租赁到期,有关部门能以复垦为由拆除企业建筑及设备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自然资源局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与河北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村委会的荒地作为储煤场用地。2011年4月29日自然资源局批准了A公司临时用地用作储煤场的审批,并向A公司颁发了河北省临时用地批准书,经批准的用地用途为储煤场,用地时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同日,双方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三、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四、如果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6个月内,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标准,由甲方组织复垦,……”。A公司临时用地期间,为了煤场生产经营,在该用地上建设了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购买了机器设备。

土地租赁到期,有关部门能以复垦为由拆除企业建筑及设备吗

  2015年10月26日A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解除协议》,但A公司在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一直没有清除。2018年国庆期间,自然资源局对案涉临时用地上A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进行了拆除,而A公司对此毫不知情。经评估,A公司建筑物、构筑物价值501710元,机器设备64645元,合计价值566355元。A公司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本案中,A公司获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因A公司拒绝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A公司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如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在A公司临时用地到期后,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而系直接强制拆除了A公司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且拆除前没有通知A公司方到场,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A公司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财物和依法处理,故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A公司要求自然资源局赔偿损失问题,因A公司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未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其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应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

  关于A公司主张的设备损失,根据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上机器设评估价值共计64645元,可以作为认定A公司损失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自然资源局赔偿A公司各项损失64645元。

  以上就是自然资源局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土地租赁到期,有关部门能以复垦为由拆除企业建筑及设备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自然资源局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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