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由建筑公司拆除,法院为何判决征收部门赔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王晓丽是四川某地的居民,2019年,因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她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在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征收部门发现王晓丽的房屋没有不动产产权证,属于“违法建筑”。王晓丽称,该房屋建于70年代初,因历史原因没能办理产权证明。但征收部门并不认可王晓丽的辩解。
2019年9月11日,王晓丽收到了征收部门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9月26日,该房屋被某建筑公司强拆。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晓丽找到征收部门讨个说法。征收部门称,该房屋是被第三方建筑公司在拆除其他房屋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慎,不小心拆掉的,王晓丽应找第三方公司索要赔偿。而且该房屋没有相关产权证明,属于无证房屋,本就应该拆除。
见征收部门不想负责,无奈之下,王晓丽将其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物品损失的赔偿请求。
冠领说法
晓丽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我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属于合法建筑。虽然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不是征收部门,但强拆行为是由征收部门主导的,其应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行政补偿起因于合法行为,行政赔偿起因于违法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
最终,法院确认政府强制拆除王晓丽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王晓丽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四川拆迁律师:房屋由建筑公司拆除 法院为何判决征收部门赔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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