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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掌握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常识,涉及农民朋友补偿利益

今日,国家出了新规,意为用“旧改”代替“拆迁”。很多人认为这是不再拆迁的意思,拆迁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是一种误读。从本质上讲,“旧改”的形式是脱胎于“拆迁”的,不管是从出发点上,目的上、还是从程序上,“旧改”也会参照“拆迁”的模式进行。这就意味着,不管是“旧改”,还是“拆迁”,都会涉及到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补偿,必然是要按照规范的程序推进的。在“旧改”的相关程序规定还没有出台前,必然是按照之前征收拆迁的补偿程序进行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掌握好征收法律常识,即使是以“旧改”政策全面推进农村改造,对农民朋友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在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归纳总结集体土地上的征收程序,农民朋友一定要收藏好。一、关于土地征收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该条规定的着重点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法条规定了6种情形,细化落实到实践中则依据的是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或特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需要、发展等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或是条件,但是公共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也就是说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先审查征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审查方法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值得提出的是:征收决定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是该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土地房屋征收的前提。如果前提不合法,征收行为必然不合法,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的。二、关于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在《民法典》第24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47条,涉及到新修改,重点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该条规定的变化在于补偿协议的签订由"批后"改动到了"批前"。将征地时的签约时点由"批后"改动到"批前"。农民朋友千万不要低估这一细节点的变化。该变化赋予了被征收人更多的掌控权,同时也要求被征收人在签约时一定要充分权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后才能签订协议。所谓“落子无悔”,被征收人可要谨慎签订“批前”协议。三、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是征收的结果,这规定在《民法典》第24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对补偿安置也作了新规定,相较于旧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项征地补偿费用以外,新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加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为法定的征地补偿费用,落实了“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四、关于安置补偿费使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安置补偿费使用在于督促安置补偿费用具体的落实,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这在法律中的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49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规定。监督的主要方式为公开、公正,上级对下级的督促等。五、你是否可以请求补偿呢总的来说,有征收必有补偿。所以作为被征收人自然是享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没有及时落实补偿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对于要求补偿的权利的法条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245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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