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新冠病毒彻底改变了人们以往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考虑到不断变化的世界形势,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整理了近期的国际仲裁实践,更新了仲裁规则以反映国际仲裁界的最新发展方向。国际商会于 2020年12月1日发布《2021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1年规则”),新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替代2017版,并将适用于以后提交的仲裁案件。
网络虚拟听证会(Virtual Hearing)
2017年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 “仲裁庭应当面听取所有当事人的陈述”。自新冠病毒大流行以来,反对进行虚拟听证的当事方可利用该词条主张双方亲自出庭,特别是在纠纷涉及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时。这类诉求对案件的进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尤其是在跨国案件中,由于国际通航和隔离政策的限制,要求涉事双方亲自出庭在大多情况下并不现实。
为了消除此类问题,2021年规则删除了2017年规则第25条第2款,并额外添加了第26条,特别授权仲裁庭可以在面对面和远程聆讯之间做出决定。在仲裁庭做出决定之前,需满足两项要求:1)仲裁庭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2)必须考虑案件有关事实和情况。除了视频电话以外,新规还准许采用任何其他适用的沟通方式,为案件的进行模式提供了更加变通的选择。
案件合并(Case Consolidation)
2017年规则并没有很详尽地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并同类案件,针对这个问题,2021年规则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新规则效仿了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2021年规则第1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案件合并:1)各方均同意合并;2)仲裁涉及不同当事方,并且申请诉求来自于多个条款相同的仲裁协议;或者3)仲裁涉及不同当事方,申请诉求来自于多个条款不同的仲裁协议,争议需由相同的法律关系引起且仲裁协议之间不可相互冲突。
2021年规则采用了更加自由的案件合并方法,此次更新将会在今后关联合同引起的多方仲裁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凸显了在合同拟定前期考虑相关仲裁协议之间可否兼容的重要性。
追加第三人(Joinder to the Existing Arbitration)
根据2017年规则,只有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且在当事双方普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加入其他当事方。2021年规则加入了第7条第5款,允许仲裁庭在组成以后,若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在第三方接受仲裁庭的组成并同意其职权范围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普遍同意也可以加入第三方。
仲裁庭在考量是否追加第三人时需考虑的一切有关因素包括并不限于:1)仲裁庭对第三方是否具有初步管辖权(prima facie jurisdiction);2)请求时间;3)可能的利益冲突;以及4)对总体仲裁程序的影响。由此可见,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可能会受到双方甚至是来自追加方本身的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额外挑战。
扩大快速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pedited Procedure)
2021年规则对于2017年规则第30条和附录六中的快速仲裁条款的适用门槛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将自动应用快速仲裁程序的门槛从200万美元提高到了300万美元,与其他仲裁中心更加一致(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标准为300万美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为400万美元)。在此之前,如果案件标的小于200万美元,当事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不选择快速仲裁程序,而新规将门槛提升至300万美元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案子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该调整旨在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尤其是对于金额标的较低的案件,可见新规则鼓励更高效更简短的办案流程。
额外仲裁裁决(Issuance of Additional Award)
2021年规则对2017年规则做了扩充和拓展,之前的规则仅允许更正和解释已有的仲裁裁决,而2021年规则新增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仲裁庭可对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但仲裁庭未能作出裁决的诉求进行额外裁决,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裁决后的30天内提交额外裁决的请求。这样的更新将大大提升仲裁的效率,使当事人无需重新提交新的仲裁申请或基于“裁决不全(infra petita)”提出异议,而是可直接向同一仲裁庭提出额外裁决的申请。
★总结★
除了以上的变更之外,为了使仲裁更加透明,新规也规定若当事人与任何非当事方签订了第三方供资协议(Third Party Funding Agreement)且第三方在仲裁结果中具有经济利益,需及时告知仲裁庭。国际商会此次还明确规定巴黎法院对任何在仲裁程序管理和仲裁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异议和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
2021年规则提倡高效、灵活和透明度,根据当今世界趋势量身定制,以确保国际仲裁程序可以在COVID-19流行期间及以后都可以顺利地进行,同时扩大了仲裁庭对程序事项进行裁决的权限,体现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想要进一步提升其在国际仲裁界中的影响力和成为更有吸引力的争端解决平台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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