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刘书平于2016年12月24日以邮寄方式向郑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是:“依法公开杨桥村委从198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杨桥1至13组198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申请至今,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人民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和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三个单位均不公开,依法调查,对调查结果依法公开”。郑州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该申请。2017年4月13日刘书平以郑州市政府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郑州市政府未对刘书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郑州市政府依其申请作出答复。
最高院观点
本案的起因是,再审申请人刘书平向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人民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和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三个单位申请公开杨桥村委会若干年内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三个单位“均不公开”。刘书平转而向郑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调查,对调查结果依法公开”。但郑州市政府未作答复,刘书平因而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郑州市政府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作出答复。从刘书平向郑州市政府提出的申请表的内容来看,他并不是要求郑州市政府公开三个单位未予公开的杨桥村委会若干年内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而是要求郑州市政府对三个单位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依法公开。这在性质上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根据该款规定,任何人,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的申请人,都可以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也有义务调查处理。但是,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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