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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动态】怪名乱飞 法律缺位?专家:姓名立法“十分急需”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每到开学季,总会有些“怪名”被曝出。最近,“王者荣耀”和“黄蒲军校”这两个姓名就上了热搜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父母给孩子起名求新求异,由此诞生出许多稀奇古怪的名字。
一方面是怪名乱飞,另一方面是重名太多。在广东佛山,喊一声“子涵”,至少63人有资格回应。法律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已对公民“姓”的选取作出了立法解释,但在“名”上还没有法律规范。
给孩子取名,可以任性到何种程度?五六个字的姓名能上户口吗?越来越多的怪名出现,法律有无规制的必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
公民取啥名法律现在管不着
“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对姓名权有明确规定。针对公民姓氏的选取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明确了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不过,关于公民‘名字’的选取目前还没有具体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尹志强受访时说。
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看来,公民的姓名体现着家族传承和父母期望,也体现着世俗生活的丰富多彩,取名更多属于私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交由公民个人决定,既节约司法成本,又体现和谐。
不过,赵C案的出现,让不少人开始审视公民取名暴露出的问题。
2008年1月,江西青年赵C为了捍卫其姓名权,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同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赵C胜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随后上诉。
二审争论的焦点是,“C”是不是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最终经反复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公安部门免费为其办理更名手续。
“一般而言,法律应当尊重公民选取姓名的自由,而没有必要提出常见度甚至标准化的要求。”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同时表示,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还不够系统。
怪名影响他人也可能害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王太元向记者表示,正因“取名”缺乏系统规范,当下社会上出现了怪名迭出、大量重名等现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受访时说,“民不正则言不顺”,“行不改名、坐不改姓”体现了我国古代对“名”的重视传统。
姓名不仅是生命传承、血缘关系的证明,而且体现了辈分秩序和父母期许,它不单是一个符号,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载体。公民取名的无序化,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传统的社会习惯、正常的人际交往产生影响。
近代著名国学大师章太炎选择了汉语中几个生僻至极的字,作为三个女儿的名字,分别是“4个乂”(Li)、“4个又”(Zhuo)、“4个工”(Zhan),希望为女儿找到“有本事念出那三个字”的人当女婿。
结果,许多有识之士因念不出来不敢上门提亲,女儿的婚事差点被耽误。章太炎最后不得不公开解释女儿的名字,并取消了苛刻的嫁女标准。
王太元认为:“姓名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他人好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同样认为,父母要考虑到孩子姓名本身的社会功能,既要有区分意义和符号意义,又要具有人身属性,如果父母给孩子取名过于怪异,即便不违法,也会给孩子今后的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应当慎重。
“赵C案最终和解并非是因他打不赢官司,而是让他明白了一个道理——公民取名要尊照国家公务机关公文档案管理的规则,我国所有的公文档案都用汉字做基本标识,因此‘赵C’在任何公务机关的档案中都登记不出来,在未来生活中还会遇到很多困难。
‘你可以打赢官司,但会输掉正常生活’——我们把道理给当事人说明白后,当事人同意和解。”王太元说。
专家普遍认为应立法规范
在王太元看来,由于没有立法,户籍管理者对公民的取名“不大敢干预”,否则易被诟病侵犯公民权利。另外,由于取名没有法律依据,重名改起来也困难,“因为操作者也不知道该不该给改。”
针对取名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尹志强教授呼吁尽快出台姓名法或条例,赵万一教授建议国家出台相关专门规定,如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不少专家认为,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提供了一种立法契机。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果设人格权编,则可以在该编中对公民姓名权进行系统规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
“我个人觉得,未来民法典分编编纂应当从姓名决定权的角度回应这一问题。姓名尽管并不能将此人与彼人完全区分开来,但的确是区分此人与彼人的重要元素。就姓名的决定而言,主要涉及谁享有自然人的姓名决定权。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如果监护人意见不一,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姓名?再如,自然人何时可以享有并行使姓名决定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可以享有姓名决定权?还有姓名决定权的行使何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诸此等等,有必要通过民法典分编有关姓名权的周到规定予以调整。”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告诉记者。
“实际上,古人提供了一些智慧和研究。”王太元介绍:春秋时,鲁桓公的夫人生下一子,鲁桓公问大夫申繻取何名。申繻给出了取名原则:“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同时“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取名。
王太元建议,在立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取名的“禁忌”,列出“负面清单”,包括哪些不宜出现在姓名用字中,比如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民族文化和宗教礼仪等。
其次,对姓名的结构、最大字数等也要作出限制性规定,这需要文字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共同参与。
公民取名 “尺度”在哪?
也即,用过于生僻的字取名已“不行”了。那么,五六个字的姓名、怪名能不能入户?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介绍,公安部2007年研究起草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但未正式公布。
初稿规定: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姓名不得含有损害国家或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内容。
此外不得使用或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王太元告诉记者:“在尚无法律规范的当下,公安机关户籍工作者一般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相关法律依据、工作经验和社会经历来指导公民正确取名,而且,就这样的指导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姓名立法,不是需不需要的问题,简直是十分急需,因而应当尽早出台。”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
来源:2017年9月20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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