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容丨赵敏西丨晁鑫
随着AI技术的发展,全球不断涌现出AI图片生成平台(“AI平台”/“平台”,AI平台经营者后称“平台方”/“平台”),相关版权侵权风险则在商业化利用(如出售、发行等)AI自动生成内容(AI Generated Content,“AIGC”)等情形下浮现。对于AI平台来说,除因自身不当利用AIGC要承担责任外,还可能要对用户不当生成、不当利用AIGC的行为共同担责,具体的风险会因平台的业务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旨在分析AI图片生成平台的不同商业化业务模式并进行利弊比较,为平台合理选择业务模式、有效规避版权侵权风险提供参考。
一、商业化使用AI图片生成平台的两种常见业务模式
目前市场中商业化使用AI图片生成平台的业务模式可概括为以下两种类型:
模式一以Midjourney为代表,该平台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本质上可视为“AI平台使用服务费”,区分免费用户与付费用户、个人用户与商业用户。与此相对应,在AIGC权益归属上,约定付费用户获得其使用AI平台生成内容的所有权利、利益及所有权。此时,平台实质上扮演的是单纯的工具角色。一般而言,在平台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用户可自行商业化使用AIGC;平台方则通过平台协议中的授权条款获得对AIGC的使用权:Midjourney在平台协议中约定此种许可是“perpetual, worldwide, non-exclusive, sublicensable, no-charge, royalty-free, irrevocable copyright license(永久性、世界范围内的、非独占的、可转许可的、无需付费的、不可撤销的)”[1],只要用户使用平台服务,就代表其同意许可平台使用其AIGC内容进行训练及其他用途的使用,包括复制、发行、公开展示、信息网络传播、制作衍生品等。通过该种约定,平台获得了对AIGC的部分使用权,并且还可以通过用户的另行授权,获得对AIGC进行进一步商业化利用的权利。
模式二以Storyboard That等平台为代表,该类平台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本质上可视为“AIGC许可使用费”。在权属上,该类平台通常约定平台保有AIGC所有权利、利益及所有权;用户则通过不同价格的付费获得对AIGC不同程度的使用权,付费类型通常分为商业化许可与非商业化许可、独家许可与非独家许可等。例如,Storyboard在网站的Copyright and Usage FAQ中明确规定只有购买账户至少1年以上的用户才可以对AIGC进行商业化使用[2]。
AIGC权属设置 |
付费性质 |
AIGC商业化开发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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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方 |
用户方 |
平台方 |
用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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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 |
根据平台协议,可获得AIGC部分使用权 |
所有权 |
AI平台使用服务费 |
受限于用户授权范围 |
保有AIGC权益,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限制外基本不受限 |
模式二 |
所有权 |
根据平台协议,可获得AIGC部分使用权 |
AIGC许可使用费 |
保有AIGC权益,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限制外基本不受限 |
受限于平台授权范围 |
二、各场景下不同业务模式可能面临的侵权责任
今年6月,日本文化厅与内阁AI战略部门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关系》的文件,讨论了AI在学习阶段和内容生成及开发利用阶段的版权风险问题,明确表示“在发布AI生成的图像或销售插画集时,与一般版权侵权适用相同的判定标准,如果认为AIGC与现存的版权作品相似或具有依赖性,则著作权人可就发表、销售AI生成物主张著作权侵权,申请损害赔偿或禁令”[3]。可见,无论是模式一还是模式二,两种商业模式下对AIGC的开发利用均存在一定的版权风险。该风险可能存在于生成阶段:譬如由于AI模型的不成熟、AI素材库中存在未经授权的他人版权作品,可能导致生成内容与他人在先作品高度近似,从而构成侵权;又例如由于用户自行输入素材侵权、用户通过语言训练刻意引导AI生成与他人在先作品相似性高的内容或其衍生内容,同样会引发侵权风险。此外,就平台而言,该风险也存在于平台对AIGC进行使用的阶段:对于用户使用AI模型生成的海量内容,平台可能在不知晓AIGC存在侵权的情形下对侵权内容进行付费展览、出版、销售等商业化使用。
由于产出内容结合了“用户输入内容”及“AI素材库”,因此一旦构成侵权,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责任分配可能因不同主体对AI生成结果的贡献度、平台不同业务模式的差异而有所区别。AI生成结果的贡献度主要与AI模型的生成功能相联系,譬如是“文生图”[4]、“图生图”[5],还是“图像反推文-文生图”[6]。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探讨不同业务模式下的平台责任差异,对AI模型不同生成功能的影响暂不做赘述。
据此,在前述三种发生率较高的AIGC版权侵权纠纷场景下,不同业务模式下用户及平台可能面临以下不同责任承担情况:
(一) 用户使用AI平台自有素材库生成并使用AIGC导致版权侵权纠纷
用户责任分析 |
平台责任分析 |
|
模式一 |
|
若产生侵权内容系因平台方原始素材侵权导致,则平台方可能就侵权素材本身承担侵权责任,就AIGC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
模式二 |
|
(二) 用户自行输入素材并通过AI平台生成和使用AIGC导致版权纠纷
用户责任分析 |
平台责任分析 |
|
模式一 |
用户作为侵权作品使用人及侵权素材上传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
平台方仅提供AI平台工具,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侵权损害扩大时,不应与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
模式二 |
|
(三) 平台方自行商业化使用侵权AIGC(非平台原因)导致版权侵权纠纷
用户责任分析 |
平台责任分析 |
|
模式一 |
|
平台是使用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方选择其使用特定AIGC时将负有较高的审核注意义务,其自行使用时可能很难免责。 |
模式二 |
|
平台是侵权AIGC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三、商业化使用AI图片生成平台业务模式的利弊比较
综上可见,两种运营模式在商业化运营灵活度、侵权风险规避等方面特点不同、各有利弊。
(一) 模式一
此种业务模式下AI平台类似工具软件,平台作为工具提供方收取使用费,具有一定中立性。整体来看,此模式下承担AIGC侵权责任的风险相对模式二较低,对AIGC内容的审查注意义务相对模式二也较低。具体来说:
平台不拥有AIGC的所有权,但可通过平台协议获取基于用户许可的对AIGC使用的权利,在许可范围上平台也可以通过协议条款自主设定,同样可实现对AIGC的商业化利用;
由于平台仅在平台协议约定范围内获得使用权,若未来AIGC产生较大增值,买卖AIGC及对外授权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用户享有;
AI平台在此种模式下具有中立的工具性质,AIGC所有权人系用户,因此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审查义务、注意义务相对较低;
由于用户可通过付费获取AIGC的所有权,对于企业客户可能更具吸引力;
由于用户支付的费用在性质上是软件使用费,而非版权许可使用费,因此,即使将来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确认AIGC不具有可版权性,平台仍可基于AI平台软件,继续收取费用。
(二) 模式二
此类模式下,平台对AIGC的掌控力更强,其作为AIGC的权益所有者,在商业化利用上的空间更大,并且可以直接从与第三方之间的AIGC买卖、授权中持续获利。但弊端在于,从权责统一的角度来看,平台不仅对AIGC内容具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且在第三方主张AIGC侵权的情况下,平台方较难主张免责。具体来说:
平台能够拥有AIGC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自由使用AIGC,同时也可控制用户对AIGC的使用方式;
但相应的,由于权利在平台方,因此平台需要承担较高的审查义务、注意义务。在AIGC侵权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平台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用户支付的费用在性质上属于许可使用费。根据现有法律框架,AIGC作为AI模型(而非人类)创作的内容,可能无法获得版权法保护。倘若将来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确认AIGC不具有可版权性,则即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使用AI平台用户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付费擅自使用该等AIGC,平台方可能较难主张其侵犯版权,索要版权侵权赔偿;
用户方即使付费也无法获得AIGC的所有权,对于部分用户可能吸引力较低。
项目 |
模式一 |
模式二 |
平台对AIGC享有的权利 |
使用权 |
所有权+使用权 |
平台侵权风险 |
较低 |
较高 |
平台对AIGC的审查注意义务 |
较低 |
较高 |
平台能否实现对AIGC的商业化利用 |
√ |
√ |
AIGC未来高增值、对外授权的费用归属 |
用户 |
平台 |
若将来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确认AIGC不具有可版权性,平台能否继续收费 |
√ (授权费用系基于AI模型) |
× (任何第三方不付费擅自使用该等AIGC,平台方可能较难索要版权侵权赔偿,但不排除可以收取其他性质费用) |
对企业用户的吸引力 |
较高 |
较低 |
四、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模式一、模式二存在的弊端,平台方可以考虑通过采取一定措施预先进行风险防控。譬如建立AI平台素材库的审核机制,定期进行侵权检测;区分平台自有素材库和第三方素材库,例如对两者添加不同的标签、分库存储、建立防火墙等;对商用和个人使用AIGC采取分级收费、分层管理,对希望获取商业化使用许可的用户另行签署商业化许可协议;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规则,在AI平台设置公开畅通且便捷的反馈渠道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商业化使用AI图片生成平台的两种主要模式各有利弊,对于平台方来说,可以结合AI模型成熟度、数据库原创性、发展阶段等要素综合选择业务模式。无论选择何种模式,平台方在部署商业化使用生成式AI时都应当充分关注潜在知识产权风险,提前采取防控措施,合理规避侵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4月,我国网信办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五条中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7]。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无论是模式一还是模式二,我国均有可能按照较高标准对平台进行规范,AI图片生成平台在将来可能面临更高的审查义务。
但是,仅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的主体,也同样被认定为提供者,须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同性质的责任,这对单纯提供工具类技术服务的平台来说法律责任明显较高,且该征求意见稿也尚未明确“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该条款在正式发布版本中是否会有所调整,以及对不同情形下的提供者责任是否有所区分,我们将会持续关注。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陈容 电话: +86 10 8525 5541 |
[1] Midjourney Terms of Service, https://docs.midjourney.com/docs/terms-of-service。
[2] Storyboard Copyright and Usage FAQ, https://www.storyboardthat.com/help-and-faqs/storyboard-copyright-faq。
[3] 文化庁:AIと著作権の関係等について,https://www8.cao.go.jp/cstp/ai/ai_team/3kai/shiryo.pdf。
[4] 即用户输入prompt(文字指令),AI模型产出对应的图片。
[5] 即用户输入图片素材,AI模型通过分析图片生成图片。
[6] 如Midjourney在今年的4月推出的“describe”功能,用户输入图片素材后,平台会自动分析图片并生成4条prompt,用户可点击prompt生成对应的图片。
[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ac.gov.cn/2023-04/11/c_16828542754754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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