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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解决

蒙牛乳业诉天津特仑苏 特仑苏被判改名并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郭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院14法庭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停止使用并变更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判决被告郭某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

  “特仑苏”是2005年蒙牛公司推出的我国第一款高端牛奶品牌,随后伊利金典牛奶、三元极致牛奶相继推出,引发了国内牛奶高端品牌的竞争。蒙牛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2006年“特仑苏”牛奶销量达到4.4万吨,销售收入超过3.6亿元,广告宣传费用超过5千万元;2007年“特仑苏”牛奶销量接近15万吨,销售收入超过13.5亿元,广告宣传费用超过1.4亿元。2007年11月14日,天津特仑苏公司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8年5月9日经核准正式成立。随后,天津特仑苏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呼伦贝尔——特仑苏公司心灵的天然牧场”、“特仑苏公司出品”、“特仑五谷”等字样,并将其商品销售至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山西、黑龙江等全国各地多个省市。郭某在其经营的个体超市销售了特仑苏公司的产品。蒙牛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特仑苏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使用并变更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案由于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疑难复杂问题,由三中院民五庭庭长杜长辉亲自担任审判长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特仑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蒙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天津特仑苏公司成立之时,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特仑苏公司注册、使用“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且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专门销售“特仑苏”品牌乳制品的公司,损害了蒙牛公司对“特仑苏”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蒙牛公司在诉讼中还主张特仑苏公司构成对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利益的侵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蒙牛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并不具有显著性,其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包装装潢经过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或者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因此对于蒙牛公司的这项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恶意程度等因素,法院判令天津特仑苏公司赔偿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人民币,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涉及我国第一款高端牛奶品牌“特仑苏”,且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疑难复杂问题,因此引发了乳制品行业、知识产权业界的多方面关注。本案判决不仅宣告了“特仑苏”商标一审维权成功,同时为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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